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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院为何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2024-04-06 03:58:58 0

  一、2007年6月27日,杨某鹏与某公司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当日,杨某鹏向某公司付出购房款340万元,某公司向杨某鹏开出《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第二日两边到宾客市房产管理局对商品房进行存案挂号。

  二、2010年,杨某鹏向宾客中院起诉,请求确认两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用,判令某公司交付房子并付出违约金。宾客中院以为,两边之间是商品房买卖联系,《商品房买卖合同》有用。借名买房有什么风险

  三、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高院上诉称两边系民间假贷联系,某公司因为所开发的商品房没有办理产权证,无法为杨某鹏办理典当,故采取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到房产管理局存案的办法,以达到相似典当的意图。法院经审理以为,某公司关于两边系民间假贷法律联系的建议证据不足,不予支撑,遂判决驳回某公司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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