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7年6月27日,杨某鹏与某公司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当日,杨某鹏向某公司付出购房款340万元,某公司向杨某鹏开出《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第二日两边到宾客市房产管理局对商品房进行存案挂号。
二、2010年,杨某鹏向宾客中院起诉,请求确认两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用,判令某公司交付房子并付出违约金。宾客中院以为,两边之间是商品房买卖联系,《商品房买卖合同》有用。借名买房有什么风险
三、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高院上诉称两边系民间假贷联系,某公司因为所开发的商品房没有办理产权证,无法为杨某鹏办理典当,故采取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到房产管理局存案的办法,以达到相似典当的意图。法院经审理以为,某公司关于两边系民间假贷法律联系的建议证据不足,不予支撑,遂判决驳回某公司上诉。
收藏 0 支持 0 反对 0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
上一篇:借名买房纠纷怎么处理
下一篇:2019离婚房产如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