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李某大将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未办理产权证的自有房屋以人民币15万元的价格出售予刘某小,刘某小依约付款并居住1年后因工作需要被分配至上海,后刘某小将该房屋回租给李某大,李某大每月向刘某小支付房租人民币1000元。
2008年12月,李某大以房主名义将该房屋作价人民币50万元出售给张三,张三支付房款后搬入该房屋,但仍未办理产权证。
2009年2月,刘某小回汉发现房屋被出售,经与张三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最终起诉至法院。
【问题讨论】
1、房屋归谁所有?
2、刘某小及张三该如何主张自身的权益?
【笔者观点】
首先,需要跟大家明确的是,二手房一房二卖区别于商品房一房二卖,商品房一房二卖可根据具体情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而二手房一房二卖是不适用该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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