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买卖中,一般买方会先与开发商签定定金合同也可称为订购、认购、预定等。开发商收取买方的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其目的是在正是订立合同前将两头一起的意思标明以合同条款的方法固定下来,并约好后续商洽其他条款。那么签定定金合同所交的定金该怎么处置呢?
去年6月,李女士看中一楼盘,于是去样板房实地参观后,关于房子款式特别的满意。当天和开发商签了定金合同,约好在月底之前签定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月底李女士去了售楼处对作业人员说买房子这个作业想等下个月老公从国外回来再来正式签合同。作业人员标明能够理解,李女士就安心的回家了。
7月李女士与老公去售楼处去签合同,在签定的过程中发现格局合同中有样板房仅提供参看。李女士心想:这不可啊,自己就是看中了那一套样板房的结构,这合同要是签了比及拿房时假设和自己看的样板房不一起,自己没有任何理由去争辩反驳,只能认栽了。李女士拦住了她老公说:这合同不能签,有必要要把这个条款明晰好了,在签合同。
开发商与李女士洽谈关于这一条款并没有到达一起,李女士拟定了书面材料写明:不能给予明晰答复,需求另择日签约,希望继续洽谈。开发商的作业人员标明赞同。
风云来了
两头一直在洽谈,但仍是不能对这一条款给出明晰答复。这一拖就到了8月,这一天李女士突然接到告诉,开发商要没收定金并要将房子出售给别人。理由是李女士未依照约好时间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面对不公,李女士决议运用法则保护自身权益。
面对随意克扣定金的不良商家,我们要坚决保护自己权益
刚听到这个作业的时分,我们很惊奇。因为李女士并没有标明不签约了,并且对方也认可了洽谈的作业。现在不只不退换定金,还要将房子另卖别人。李女士在和主管律师的咨询中,主管律师提出了:
假设两头在公平诚信原则下继续进行商议,只是根据各自利益考虑,无法就其他条款到达一起的意思标明,致使本约不能订立,则归于不可归责于两头的原因,不在预定合同所指得违约景象内。这种情况下,预定合同应当革除,已付定金应当返还。
公平的判决
在一审中,开发商辩称李女士没有安置约好来签定合同,所以违反了订购协议的约好。一审开发商胜诉。
我方上诉,在二审中:
1.李女士与其洽谈,对方是认可的,因而我方按期前往洽谈而非不去签约;
2.李女士一直在积极洽谈而并未标明拒签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审我方胜诉,返还李女士5万元定金。
法则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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