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426037149
律师咨询电话:13683504317

为您解决房产法律咨询问题

专业房产律师累计已帮助 1000W+ 个用户

借名买房律师:借名买房后被借名人以配偶不同意为由反悔

2024-04-06 03:59:08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苟先生起诉称:我和被告系好朋友关系,2006年7月2日,我们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被告将单位所分位于A地的经济适用房转让给我,被告出面办理相关购房手续,我承担购房所需交纳的一切费用;我一次性付清被告转让费30000元整;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的产权证由我保管,房屋使用权由我支配,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我承担。同时约定,我认为过户条件成熟后进行房屋过户,由我和被告共同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所需费用全部由我承担,如果发生违约情况,则按违约时此房市价进行赔偿,另付违约金30000元整。我分别于2006年7月17日和2006年8月22日将转让费共计30000元交付给被告。购房过程中,我和被告共同办理购房手续,由被告提交房屋一切购房手续及材料,所需费用都是我支付的,其中购房款322196元,契税4832.94元,土地出让金4220元,专项维修资金6444元,总计337692.94元。我所购房屋于2007年7月13日交付,至今为止,一直由我使用。我和被告之间从购房至今已有9年多了,所购房屋过户条件已经成熟,我多次找被告协商处理此房过户手续,被告不予理睬。后我又多次找被告协商办理过户事宜,被告的态度都是拒绝的,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配合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被告严先生答辩称:我和原告之间于2006年7月2日签订的《购房协议》不是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应当无效。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和原告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从《购房协议》签订的经过来看,该协议不是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我妻子郭女士对我在《购房协议》上签字以及原告向我支付转让费等行为并不知情。郭女士在知道我和原告之间的意思表示后立即表示坚决反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2006年5月15日,严先生与甲市L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甲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严先生购买位于A地XX小区3号住宅楼6单元502号房屋,该房屋的用途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价款为322196元。合同签订后,苟先生交纳了购房款、契税、综合地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该房屋交付后,严先生并未实际使用该房屋,该房屋一直由苟先生占有使用。2006年7月2日,严先生(甲方)与苟先生(乙方)签订了《购房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将单位所分的位于A地经济适用房(套内面积113.25平米)转售给乙方;甲方出面办理相关购房手续,乙方承担购买此房所需交纳的一切费用,另外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转让费30000元;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的产权证由乙方保管,房屋使用权由乙方支配,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认为过户条件成熟后进行房屋过户,由甲方、乙方共同出面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如果发生违约情况,则按违约时此房市价进行赔偿,另支付违约金30000元。《购房协议》签订后,苟先生于2006年7月17日支付严先生房屋转让金20000元,于2006年8月22日支付严先生房屋转让金10000元。2008年1月3日,甲市乙区建委颁发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严先生,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房屋坐落为乙区A镇XX小区3号楼502号。另查,诉争房屋的《甲市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款发票、契税交款凭证、专项维修资金收据、综合地价款缴款通知书、物业费发票等证据原件均由苟先生持有。

  四、法院判决

  1、被告严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苟先生将位于乙区A镇XX小区3号楼6单元502号的房屋变更登记至原告苟先生名下。

收藏 0 支持 0 反对 0
延伸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