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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农村宅基地继承的条件是什么?

2024-04-06 03:59:21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称,我们的父母有子女5人,即长子吴某1、次子吴某2、三子吴某3、长女吴某5、次女吴某4。1989年3月30日,父亲吴某6以老宅院的部分宅基地和现金500元从××村置换宅院1处,即涉案院落,院内有北房4间。我们的父母去世后,吴某5将上述宅院据为己有。故我们诉至法院,请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2、被告辩称

  吴某5辩称,1978年,我父母将老宅院的房屋6间分给吴某1、吴某2、吴某3每人各2间,后来吴某1、吴某2又将自己分得的房屋折价给了吴某3,现吴某3已经将原房屋拆除翻建。1989年,××村建舞台占用了我家老宅的部分宅基地,我又拿出现金500元,置换了××号院的北房4间,但收条上写的交款人是我父亲吴某6的名字。房子是我买的,父母一直随我居住,我不同意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吴某6与妻子陈某有子女5人,即长子吴某1、次子吴某2、三子吴某3、长女吴某5、次女吴某4。

  1978年左右,吴某6主持分家,将老宅院内的北房4间、东房2间分给3个儿子,后吴某1、吴某2将自己分得的房屋折价给了吴某3,现吴某3已经将上述房屋拆除翻建。

  1989年3月30日,××村因建舞台占用吴某6家老宅部分宅基地,故××村将其所属××号院即涉案院落的北房4间补偿给吴某6,又要求吴某6交付房屋折价款500元。吴某6生前患病期间,吴某5为了照顾吴某6,搬到涉案院居住,自此吴某5在涉案院居住至今。吴某6之妻陈某于2007年死亡,吴某6于2014年3月7日死亡,二人均未留有遗嘱。

  另查明,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5的户籍均在××村。吴某1、吴某2、吴某3在××村均有住房,吴某4在其户籍所在地有住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四原告提出被告吴某5对父母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对此被告吴某5予以否认,四原告亦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吴某5提出涉诉房屋系自己购买,对此四原告予以否认,被告吴某5亦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驳回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本案中的被继承人吴某6与陈某共同生活期间,吴某6以自己的名义用自家老宅的部分宅基地及现金500元,置换××院的北房4间,事实清楚,现该房屋属于其二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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