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滕某生前名下登记有一套房屋A,并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滕甲、滕乙、滕丙。2018年初,滕甲以遗嘱继承为由将滕乙、滕丙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认定滕甲、滕乙、滕丙对被继承人滕某所有的房屋A分别拥有50%、30%、20%的所有权。判决生效后,因家庭矛盾三继承人未能至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房屋A变更登记到三人名下。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滕甲以分割共有物为由又将滕乙、滕丙起诉至法院。
【律师评析】
本案中,三位继承人通过遗嘱继承诉讼只是确定了各自对房屋A的所有权份额,但在判决生效后,三位继承人未能依法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房屋A仍然登记在被继承人滕某名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三位继承人均不得请求法院分割房屋。故应裁定驳回滕甲的起诉。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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