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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遗嘱继承纠纷怎么办

2024-04-06 03:59:35 0

  目前我国公民临终计划的意识刚刚萌发,及时订立遗嘱的理念尚未普及,加之财产状况的复杂性及多元化,近几年遗嘱继承纠纷呈逐年递增之势。让我们来看看十起典型案例。

  案例1:口头遗嘱是非多 没有证人不认可

  案情:王女士与李先生育有三子,1989年李先生去世后,王女士一直轮流由三个儿子照顾赡养。王女士多次口头表示要将自己名下的房屋留给二儿子继承。2014年王女士去世,二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王女士生前留下的口头遗嘱判令涉案房屋由自己继承。

  律师说法:口头遗嘱必须符合遗嘱人处于危急状态的前提,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本案中,二儿子虽然主张王女士生前留有口头遗嘱,但并非是在遗嘱人突然病危或突遇险境下所立,除了自己和配偶外也没有其他人在场见证,法院无法对口头遗嘱真实性予以认可。故本案涉案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均等分割。

  案例2:视频遗嘱隐患多 科学录制妥保存

  案情:陈先生于2014年12月突发脑溢血去世,常年生活在国外的女儿陈女士在回国办理丧事时,突然有一周姓女子自称于2011年10月与陈先生登记结婚,并称陈先生生前留有遗嘱将房屋留给其个人继承,有手机视频为证,要求陈女士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与陈女士协商未果后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陈先生所留视频遗嘱判令遗产房屋由周女士个人继承。

  律师说法:周女士提交的视频中虽然可以辨别是陈先生在陈述,但录制过程有噪音干扰,且以三段视频文件形式存于周女士手机中,没有存储于光盘等载体。周女士虽称录制时有另外两名护工在场见证,但没有提交相应证据。故法院认为,周女士提交的视频在真实性和完整性上均存有疑义,不足以认定陈先生留有真实有效的遗嘱。在周女士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判决本案涉案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案例3:代书遗嘱应避嫌 律师见证较可靠

  案情:李老先生和徐老太太生前育有两个子女,李先生和李女士。2003年7月李老先生去世,2009年3月徐老太太立下代书遗嘱,将其名下两套房屋中的大房留给李先生继承,小房留给李女士继承。2015年,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按照代书遗嘱处理涉案房屋。

  律师说法:徐老太太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为王某和赵某,王某系李先生朋友,见证人赵某为李先生所开公司的员工,由李先生公司为赵某缴纳社保。法院认定见证人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不符合代书遗嘱法定形式。因此法院最终否定了代书遗嘱的效力,判决遗产房屋中属于徐老太太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处理。法官建议,最好请律师进行见证并留档保存。

  案例4:自书遗嘱慎用语 言辞准确方稳妥

  案情:吴老伯有三个子女,名下有三套房子。吴老伯一直和小儿子一家住在西城,海淀和丰台的房分别由大儿子和二女儿一家居住。吴老伯于2013年2月写下自书遗嘱:他去世后愿意把西城三居室留给小儿子,其他子女都分给两居室“另过”。小儿子认为,父亲把三居室留给自己,并同意哥哥姐姐继续住海淀和丰台的房。故小儿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另外两套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律师说法:吴老伯书写遗嘱并签字按手印,该自书遗嘱应当认定真实有效。法官认为,给小儿子的表述应当解释为将三居室房屋留给小儿子继承。“其他子女都分给两居室另过”的用语应当解释为将另两套遗产房屋分别留给大儿子和二女儿继承。故本院最终判决按照吴老伯自书遗嘱处理三套遗产房屋。

  案例5:共同遗嘱不推荐 各自份额各自书

  案情:何先生和老伴金女士生前主要由二儿子赡养。2009年3月何先生和老伴立下自书遗嘱,遗嘱内容为夫妻二人位于西城区共有房屋中属于各自的份额,如一方先去世,则由健在一方继承去世方份额,最后一方去世后,房屋全部给二儿子继承。该遗嘱由何先生书写。两位老人都去世后,二儿子持遗嘱想办过户,遭到了兄弟姐妹的反对,二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取得涉案房屋完全所有权。

  律师说法:共同遗嘱必须符合自书遗嘱的基本形式要求,能够认定是夫妻共同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金女士没有签字确认,既不符合自书遗嘱形式,也不符合代书遗嘱形式,故只能认定何先生对自己份额处分的遗嘱内容有效,房屋在何先生去世后先由金女士继承,金女士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案例6:打印遗嘱两不像 勿因省事生冲突

  案情:老伴去世后,周老爷子于2001年和李女士结婚。2013年3月周老爷子因病去世。正当一家人商议操办后事时,李女士突然拿出了周老爷子所立遗嘱,称周老爷子在病重之际曾请自己生前同事奚女士带着电脑前往医院,根据其口述遗嘱进行记录后打印出来由其最终签字确认。遗嘱内容为将周老爷子的遗产房屋留给李女士继承。周老爷子的几个子女对该遗嘱从真实性到形式上均不认可,李女士协商未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处理涉案房屋。

  律师说法:公民可以根据情况选择自书或代书遗嘱,但均需要符合相应形式要件。本案中李女士出具的遗嘱由两部分组成,内容部分根据见证人奚女士陈述,是她到医院根据遗嘱人意思先记录到电脑上后回家打印出来的,次日把打印件拿到医院由周老爷子在底下空白处签字确认,奚女士并未签字。所以本案中的打印遗嘱既不符合自书遗嘱自己书写内容的要求,也不符合代书人和见证人签字确认的要求。法院对该遗嘱不予认可,判决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房屋。

  案例7:公证遗嘱效虽高 行为能力也重要

  案情:翟先生原配妻子于1975年去世,二人育有三个子女。1977年翟先生和张女士结婚,2013年翟先生去世,2015年张女士突然拿出翟先生于2005年2月所立公证遗嘱一份,要求翟先生几个子女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内容为将位于石景山区的一处房屋中属于翟先生的份额留给张女士继承。因协商未果张女士起诉。诉讼中,翟先生几个子女出示证据证明翟先生在2005年2月患有器质性智能损害(痴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律师说法: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张女士虽然提交了2005年2月翟先生所立公证遗嘱,但根据专业机构的司法鉴定结论,翟先生的行为能力在立遗嘱时已经不可逆转地受到限制,故本案公证遗嘱的效力法院不予认可,翟先生在涉案房屋中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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