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426037149
律师咨询电话:13683504317

为您解决房产法律咨询问题

专业房产律师累计已帮助 1000W+ 个用户

因遗产引起的纠纷怎么办

2024-04-06 03:59:37 0

  一、根本案情

  陶某1930年与丛某成婚,生有一女陶某蓉(1936年逝世)。1938年,陶某单独去香港营生,后又曲折去了美国,因战乱等原因与丛某断绝了联络,便无音讯1945年陶某获得美国国籍,并在美国与邓某成婚,婚后无子女。丛某未再婚。1982年陶某与丛某获得联络,1983年陶某冋深圳购买罗湖大厦房产一套(一室二厅),组织丛某寓居,并组织人妥为照看,作为50年苦守的补偿。1984年4月10日,陶某在深圳突发急病,病重时曾嘱托前来探病的弟弟为他作证,口头遗言将深圳的房产留给丛某。1984年9月6日,陶某病逝。邓某承继了陶某在美国的遗产后,同年12月到深圳处理房产承继,也欲叶落归根,回国寓居,便与丛某发作产权争议。为此,邓某向法院申述,要求承认对罗湖大厦该套房产的承继权,并要求法院判令丛某立即从该房子中搬出。

  二、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同典型的涉外房产承继胶葛。所谓涉外房产承继胶葛,是指在房产承继的三要素,即承继人、被承继人、遗产房子中,至少有一个涉外要素,如承继人或被承继人是外国人,或在中围境内的遗产房子为外国人留传,或屮国公民的遗产房子留传在外国。在处理涉外房产承继胶葛时,必然会发作究竞是适用我国法令仍是外国法令的问题,涉及围际私法的一系列程序、办法和抵触标准。

  一般涉外承继胶葛时应遵循的几个过程。

  (1)识别是指根据必定的法令观念或法令概念,对有关现实状况的性质作出定性和分类,把它归人特定的法令领域,然后确定应引用哪一种抵触标准的法令认识过程。

  从适用法令角度而言,识別便是判别现实性质,它是解决引用哪一种抵触标准的条件。本案即应识别为“承继”问题,这就应根据有关“承继”的抵触标准的指引去引用有关国家承继方面的实体法来最终给案件作出裁判。

  但是,仅仅识别为是承继胶葛,对本案而言是不行的。本案属遗言承继仍是法定承继,陶某病重时将深圳的房产留给丛某的口头遗言是否有用,如有用,按遗言承继;如无效,就要按法定承继,那就相对杂乱了。咱们以为,陶某的口头遗言是无效的。这是因为:口头遗言是在危殆的特别状况下,遗言人以口头方式建立的遗言。由于口头遗言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遗言人逝世无法查证的缺陷,各国都将其进行了限制,如必须在危殆状况下方能采用;必须指定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将口头遗言作成书面记载或事后补记,并注下一年、月、日;紧急状况免除后,遗言人能用书面或录音方式建立遗言,或口头遗言的有用期满,遗言人又未建立新遗言时,依特別方式的口头遗言无效等。陶某是在我国深圳作的口头遗言,我国《承继法》 第17条第5款规则:“遗言人在危殆状况下,可以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状况免除后,遗言人可以用书面或许录音方式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本案中,陶某立口头遗言时不具备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紧急状况免除后,也未再用书面或录音方式建立 遗言,因此是无效的。如此,咱们就只能按法定承继处理本案了。

  (2)先决问题。若要按法定承继处理本案,首要要判别陶某与丛某、邓某间的婚姻关系是否存在,这是丛某或邓某亨有承继的条件,如他们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也就不存在法定承继的问题:这种解决一个讼争问题需要以首要解决别的一个问题为条件的状况,作为条件条件的问题,叫做“先决问题'本案关于妻子与死者之间是否存在合法夫妻关系的问题,便是本案承继问题的“先决问题”。

收藏 0 支持 0 反对 0
延伸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