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底,买家滕先生跟卖家刘先生签定《房子买卖合同》后,刘先生却以妻子不赞同卖房为由反悔不卖。滕先生几回上门理论无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这个案子中一方面滕先生作为买家想取得房子,另一方面刘先生觉得房价上涨不想卖了,便以妻子不赞同卖房为由违约。简单的案情背后涉及多方面的法律知识,今日咱们就通过这个典型的事例来带咱们一探究竟。
2015年底,深圳的滕先生经东莞一中介公司介绍,去看了东莞市长安镇一套商品房。其时,业主刘先生及其妻子都不在家,只有其岳母在家里。滕先生看了比较满意,决定买下来。
2015年12月9日,滕先生跟刘先生签定了一份房子买卖合同。合同约好,刘先生将其名下一套商品房出售给滕先生,建筑面积86.27平方米,成交价110万元。买方应向中介公司付出咨询及中介服务费为成交价3%即33000元。卖方不能按约好将该物业售予买方的,应须双倍交还所收定金外,还须补偿成交价的20%。签定合同后,滕先生向业主刘先生付出了定金10万元,向中介公司付出了佣钱33000元。
但是,后来刘先生不肯合作办理后续手续。滕先生以为,刘先生是因房价上涨反悔了,于是将刘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持续实行案涉房子买卖合同,刘先生补偿违约金22万元及中介佣钱33000元。
法庭上,刘先生称,他没有主动委托中介卖房。他听中介人员说滕先生出的价钱不错,也没有问过妻子就签了买卖合同,现在妻子不赞同卖房。他之所以没有告知妻子卖房,是想卖了之后换个大房给妻子一个惊喜。刘先生的妻子也称,自己的确不知情,她不可能卖这房子。北京房产律师哪个可靠
法院认定业主须赔违约金
滕先生和中介公司都表明,其时他们问过刘先生,确认他妻子赞同卖房且刘先生的家里人都知道卖房的事,但他们无法向法院提交依据。他们也确认,签合一起刘先生的妻子没有到现场。
经查,案涉商品房系挂号在刘先生一人名下,在他与妻子婚姻存续期间买的。法院以为,在没有依据表明刘妻明确赞同的情况下,作为房子产权挂号人的刘先生单独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子,该房子买卖合同仍应当认定为合法有用,但因刘妻现不赞同卖房,该合同客观上无法持续实行,刘先生构成违约,买家有权要求刘先生按合同约好付出违约金22万元。
此外,刘先生的违约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买家付出中介佣钱的损失,应予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刘先生向买家滕先生付出违约金22万元、购房佣钱33000元。
律师:买房合同有用,违约方应担责!
这是在近年房价上涨的商场环境下,业主毁约不卖,导致买家申述索赔的一则典型事例。
虽然案涉房产为刘先生夫妻的一起财产,刘先生没有彻底的处分权,但夫妻一方在签定房子买卖合一起是否具有彻底处分权,只对房子能否顺利办理物权变更挂号产生影响,对于买卖合同的收效与否并不产生影响。
合同的收效与否,取决于合同的两边是否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买卖两边均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两边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合同并不归于法律规定的法定无效的景象。案涉房子买卖合同依法应当认定有用,合同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好实行义务。
民事买卖,应当尽可能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不宜容易否定民事合同的效力,要使违约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如此,才干有用促进培养商场买卖中诚实信用的习尚。
律师:为何法院无法支持合同持续实行?
依据法律规定,在夫妻单独出售夫妻一起的房子的情况下,买方取得房子应一起具有三个前提条件,即好心购买、付出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挂号手续。
本案中,案涉房子买卖合同虽依法有用,但买家并没有一起符合上述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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