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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企图获利,双倍返还定金后又起诉要回可以吗

2024-04-06 03:59:42 0

  随着房价的上涨,房产交易胶葛也增加了不少。在房产交易过程中,一定要有风险认识和诚信认识,合理合法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近日,法院就审理了一同因房产交易引发胶葛的案件,对房产买卖两边都很有警示含义。

  1弯曲:付完定金却遭受“一房两卖”

  外地寓居的刘先生在龙口有套房想出手,所以托付街坊王女士代为寻找适宜买家。2018年4月9日,他通过手机发送的方法向中心人王女士出具托付书,托付代为签定“房屋买卖协议”,并代为收取买方2万元定金。其后,王女士以代理人的身份,与买房人林女士签定了二手房买卖协议。

  协议约好,林女士(乙方)向刘先生(甲方)支付2万元定金,其他房款在房屋交易日完成当日结清。如违约形成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担任。若乙方违约好金不退,若甲方违约则双倍退还定金。甲方不卖乙方不买视为违约。

  合同签定后,林女士当天将定金2万元交给了中心人王女士,三方洽谈一致, 2万元定金暂时由王女士保管。同时约好,林女士先交给刘先生8万元还银行贷款以取得房产证。

  2018年4月19日,到建设银行龙口支行取房产证时,刘先生与中介公司人员发作胶葛并报警。王女士和林女士这才得知,刘先生之前曾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向原告支付了2万元定金。

  第二天,因洽谈未果,刘先生的妻子返还了林女士10万元。同一天,王女士也将保管的2万元定金返还给林女士。

  房子没卖成,还损失了2万元,一怒之下,刘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将中心人和买房人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返还自己多付的2万元并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2庭审:卖方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以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则:“民事主体能够通过代理人施行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则:“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施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作效能。”

  本案中,原告托付被告王女士代为签定房屋买卖协议和代为收取买方定金,故被告王女士签定的房屋买卖协议,对原告发作法律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则:“当事人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好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原告在与被告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之前,已另外与他人签定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他人的定金,由此导致房屋买卖协议无法按约好实行,其行为构成违约,故应按两边约好向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加上被告之前给付原告的8万元,原告共应返还被告12万元。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不当得利2万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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