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426037149
律师咨询电话:13683504317

为您解决房产法律咨询问题

专业房产律师累计已帮助 1000W+ 个用户

房产拆迁补偿——单位分配的公房,能否获取拆迁补偿?

2020-07-27 10:20:54 0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一诉称:原告是王某二陈某二之子,王某二陈某二2007年11月14日登记离婚,并经离婚协议中约定XX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如今后拆迁安排的住房亦归原告所有。现XXX号房屋因道路建设被征收,确认征收补偿是货币补偿,补偿金额454793元。按离婚协议,补偿款应全部归原告所有,但考虑到父子关系,且被告后已有同居女友,原告已不可能再与被告居住在一起,而需购房成家。故原告要求分得上述房屋征收补偿款中的一部分即25万元归其所有。双方协商不成现请求法院确认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XXX号房屋征收补偿款中的25万元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二辩称:XXX号房屋是被告向无锡某某粮油机械有限公司承租的公房,房屋产权属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局所有,被告不是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故其与前妻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所有权的约定无效。另外,XXX号房屋是无锡某某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而出租给被告的。被告与陈某二第一次离婚时,已经约定由被告一人继续租赁XXX号房屋,故此后被告与陈某二第二次离婚时,该房屋的租赁权归被告一人所有,陈某二并无租赁权。被告作为房屋承租人,长期生活在该房屋内直至房屋拆迁,拆迁补偿是为了保障被告拆迁后的住房问题所作的补偿,应全部归被告所有。且拆迁补偿是以房换房,不涉及到货币,被告至今未收到任何补偿款。因此,原告的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二.法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王某二陈某二夫妻关系,二人于1990年4月16日生育王某一,后于1993年6月19日在原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1993年6月21日,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向某某县某某机械厂出具说明,载明王某二陈某二已于93年6月19日调解离婚,就住房问题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某某路XX号房产住由王某二住,陈某二住房自理。鉴于此情况,希贵单位将原陈某二单位出资的房款人民币120000元在近日内返还给对方单位。给予协助。”同年7月2日,某某县某某机械厂工会委员会向某某市某某副食品厂回函,称已将120000元汇入某某市某某副食品厂账户,请查收。

1994年5月21日王某二陈某二登记结婚。1999年5月14日,王某二与无锡某某粮油机械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住房)租赁合同》,约定,1、由王某二承租XXX号房屋,退出原住房38.9平方米,并交纳押金5767元,交纳押金后不付租金,水电另按规定。2、承租人自愿退出住房的,或者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2007年11月14日,王某二陈某二登记离婚,并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1、儿子王某一归男方抚养;2、因王某一现在上学实习中,暂时先跟陈某二一起生活,3、共同财产分割部分约定:现居住的XXX号房屋公房归儿子王某一所有,如今后拆迁安排的住房亦归儿子王某一所有。2017年11月6日,王某一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王某二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2017年11月20日,王某一诉诉至本院成讼。

 

三.法院判决

驳回王某一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存在两方面,一是离婚协议中关于XXX号的约定是否有效;二是王某一的诉请应否支持,即王某二是否有权拒绝支付王某一拆迁补偿款。

关于争议焦点一,离婚协议书王某二陈某二2007年登记离婚时自愿签订,就其中约定的“现居住的XXX号房屋公房归儿子王某一所有,如今后拆迁安排的住房亦归儿子王某一所有。”但XXX号公房承租权显然XXX室公房承租权调换而来,且公房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仍为王某二一人。因公房承租权具有职工福利性质,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且1999年王某二作为XXX号房屋承租人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局签订公房租赁合同时,参照《某某市市区直管公房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陈某二并非该公房的承租人。况且,XXX号房屋进行拆迁时,涉及公房所有权人、承租人的利益,而拆迁安置部门认定的承租人即为王某二一人。因此,王某二主张XXX号公房承租人其一人的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如今后拆迁安排的住房亦归儿子王某一所有”,其中的赠与财产为“拆迁后安排的住房”,而非王某二所得拆迁补偿款,故王某一主张分得王某二的拆迁补偿款25万元,与上述约定不符。按照上述约定,王某二表示将XXX号房屋拆迁后的安置房屋赠与王某一,属于赠与合同。但本案中王某二抗辩称其目前名下无房产,拆迁补偿以房换房,其不同意王某一的诉请,否则其无力购买安置房,必将无房可住。经核实,王某二因拆迁安置所得房屋为定销商品房,不动产,依法需要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即使王某二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王某一,仍需办理权利转移登记手续。


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上一篇:房产交易纠纷——签订合同后不出售房产,能否单方面解除合同?

下一篇:房产拆迁与贷款——房产被拆迁后,是否需要偿还原房产的贷款?

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律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