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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遗产吗

2024-04-06 03:59:50 0

  刘某与李某为忘年交好友。李某与其前妻育有3个子女,其间2个子女在国外日子很少回国,在国内日子的儿子李1也较少与李某来往。刘某觉得李某不幸,便把李某接到家中与刘某一家一起日子十余年时刻,刘某一直细心照顾其日子,直至李某于86岁高龄病故。李某故去后,留下一套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房子及银行存款207781.95元。李某病故后,其房产及银行卡均由刘某保管。后李某在国内的长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和弟弟及妹妹三人一起承继被承继人的悉数产业及抚恤金、丧葬费。刘某同时向法院提出反诉,称李某认自己为养女,要求承继李某名下的房子,切割李某的银行存款207781.95元及因逝世而发生的一次性抚恤金159032元和丧葬费5000元。

  刘某为证明自己是李某的养女并尽到了奉养搀扶责任,向法院提交互认父女协议书,提交了户口本、社区居委会证明、医院入院记载、输液记载单、殡仪馆骨灰存放协议、刊出户口挂号告知书、处理刊出户口须知等依据。此外刘某还声称对诉争房子有出资行为,并请求证人出庭。经法院询问,原告表示没有和李某寓居在一起,但常常去看望李某,李某确实是和刘某一家寓居在一起的,不清楚一起寓居的开端时刻,但每次去的时候李某都是和刘某一家寓居在一起,李某去世后丧葬费是刘某出的,因为证件都在刘某处。

  法院确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的遗产规模是否正确以及遗产的分配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五条规则:承继开端后,依照处理;有遗嘱的,依照遗嘱承继或者遗赠处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依照协议处理。依据本案查询的现实,李1、李2、李3为李某的婚生子女,为其法定承继人。刘某称其与李某构成养子女联系,刘某生于1966年,于李某2001年认识,关于养子女的建议与我国收养法关于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规则相悖,故法院对其前述建议不予采信。

  关于李某的遗产,诉争房子挂号在李某名下,刘某称其对前述房子有出资行为,仅请求证人出庭作证,未提交其他依据予以佐证,故法院不予采信,法院确定诉争房子为李某的遗产。李某名下存款合计207781.95元亦为其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十四条规则:承继人以外的对被承继人抚养较多的人,能够分配给他们恰当的遗产。依据本案查询的现实以及双方的陈述能够看出,李某与刘某一起日子十余年,患有多种疾病,去世时已达86周岁高寿,故法院确定刘某对李某抚养较多,能够分配给其恰当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十三条规则,同一顺序承继人承继遗产的比例,一般应当平等。有抚养才能和有抚养条件的承继人,不尽抚养责任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而依据案涉材料亦能够确定原告李1对李某尽到了一定的奉养搀扶责任,被承继人其他两位子女长时间久居国外对李某并未尽到应尽的奉养责任。本院认为归纳本案情况、相关法律规则及当事人诉请,对于诉争房子原告李1占33%,刘某占23%,李2、李3各占22%;对于李某的存款李1、李2、李3、刘某各占25%,较为适宜。

  虽抚恤金和丧葬费性质上不同于遗产,但系因被承继人逝世而发生,且在被承继人近亲属间分配,其发生时刻同于遗产,因而出于诉讼便当考虑,法院确定抚恤金和丧葬费能够在本案中予以处理。因抚恤金和丧葬费不属于遗产,刘某非李某的近亲属,故刘某无权参加分配此两项款项,应由被承继人三位子女享有,各占三分之一。

  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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