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段时间热播的电视剧《都挺好》中有这样一个情节,前面作天作地的苏大强在最后也会考虑自己的身后事,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财产怎么处理。苏大强将三个孩子叫到面前,开始念自己的遗嘱。
当时的这一幕感动了无数的观众,但是,作为法律人,我们本能的开始思考,苏大强的这份遗嘱是否有效呢?
苏大强亲笔写下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但他此时一方面已患阿尔茨海默病,可能会被认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这遗嘱没有签名,又没有注明年、月、日的话,恐怕这份遗嘱没有法律效力,三兄妹按照法定进行继承。
继承纠纷是婚姻家事案件中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随着现在生活水平的提升,家庭财富种类、金额不断增多,通过继承能够获得财富也越来越多,而遗嘱是否有效,就成了财产如何分配的关键所在。
那么,什么形式遗嘱才算有效呢?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法定的遗嘱形式有哪些?
法定的遗嘱形式有五种,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
公证遗嘱需要由遗嘱人亲自去公证机关办理,一般公证机关会有详细的办理流程和要求。
自书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亲自书写,并且要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欠缺哪一部分都会导致遗嘱无效。
代书遗嘱至少要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录音。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至少要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这里要注意,口头遗嘱只能在遗嘱人陷入危急情况时,才可以设立口头遗嘱,并且一旦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的形式立遗嘱的,无论遗嘱人是否另立遗嘱,该口头遗嘱都无效。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里面对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做了一定的修改,录音遗嘱增加了录像形式,变为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中,危机情况解除,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的形式立遗嘱的,三个月后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可见针对继承而言,我国越来越注重当事人本身的意愿,而非拘泥于形式化的条条框框。
那么,法条所说的见证人有什么要求呢?
除以下三种人以外,其他人均可以作为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当然,人的想法是一直在改变的,在实际情况中,就经常出现一个人在不同时间设立了多份遗嘱,并且遗嘱内容相互冲突,那么究竟该按照哪份遗嘱分割遗产呢?
很多人会认为,肯定是按照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毕竟是遗嘱人最后的意愿,真的是这样吗?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在这里大家一定要注意!如果之前遗嘱人设立了公证遗嘱,而公证遗嘱内容无瑕疵的话,即使后续再立多少份遗嘱,只要后续遗嘱不是公证遗嘱,那么最终执行的是在先设立的公证遗嘱。换言之,即只有公证遗嘱才能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当然,近日《民法典· 继承编(草案)》中,已经去掉这条规定,也就意味着,按照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无论是什么遗嘱。但现在草案还未生效。
除了上述五种法定形式的遗嘱,在现实生活中遗嘱名目繁多,包括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电子数据遗嘱、共同遗嘱,同时在分家协议、承诺函、赡养协议、书信甚至日记等形式中的片段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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