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中旬,黄先生想要置换房子,于是就来到上海杨浦区的一家中介公司,打听下最近的房源情况。中介小孟告诉黄先生最近房价涨得厉害,要抓紧时间,他手上有几套低于市场价的房子,黄先生也知道但房子的信息“买涨不买跌”,当时就心动了,看了小孟的工作证和房屋的照片,就在小孟提供的有中介公司公章的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傻瓜签字了,双方约定了房屋的总价800万,购房意向金为80万。当天,黄先生就转了这部分的款项,小孟提供了中介公司盖章的诚意金收据,其个人也出具了收款收据,写明购房不成则全款退还。
黄先生这下就安心了,本来想要置换房子,又碰上了房价在涨,而且这套房还低于市场价,简直捡了一个大便宜。黄先生心里乐开了花,拿着中介小孟给的收款收据回家等待下一步的签约。但时间一天天过去,黄先生却没有等到小孟通知他签约的电话。
4月底,黄先生去了中介公司,找到了小孟,这一问不打紧,小孟说,他也是这两天才上家得知,房子是被查封的状态,需要偿还所有的债款才能解封。黄先生感觉被骗了,他当场就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并且赔偿他的损失。中介公司表示,这个款没有打到公司账户,公司也不知道,不承担责任。小孟说,这笔款是打到我这边了,但是我已经把50万转给上家了,我这30万是可以退给你的。你想要钱,去找上家。
黄先生看着他们互相推诿,推卸责任,对方也没有想要协商的余地,无奈之下只能诉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剩余的50万房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院审理:公平合理,不偏不倚
法院受理后,在调解阶段,黄先生和中介公司的代表及小孟都到场,把整个案件的事实描述了一遍。法院认为:中介小孟提供的诚意金收据上明确载明原告支付的款项为诚意金,故法院依法认定原告支付的款项为诚意金,并非定金。被告作为中介方,在卖家未签字且黄先生未指示付款的情况下,收取原告支付的诚意金并付款无法律及合同依据,并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已构成不当得利,理应返还原告。但是,鉴于黄先生向中介公司员工直接支付款项,存在一定的过错,故黄先生要求中介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诚意金到底如何定义?
诚意金是开发商的一种营销手段,在收取诚意金的同时,对购房者许诺一定的优惠,刺激购房者的积极性;另外,通过收取诚意金,确定购房者选房的先后顺序,维护购房秩序。有些开发商将事先收取诚意金作为融资的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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