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马女士起诉称:我与第三人钱先生系夫妻关系,2007年6月,第三人所在单位向员工分配福利房,第三人分得A市XX区XX街XX小区503号房产的购房指标,并从郭先生处购得206号房屋的购房指标,第三人直接或委托他人支付了上述房屋的房款,但该房产现登记在被告名下。因被告与第三人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育有一子秦某甲(原名钱某甲,户籍信息登记在钱某名下),且被告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我与第三人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上述房产应是夫妻共同财产。现被告拒不配合办理上述两套房产的变更登记,为维护我合法权益,特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名下位于A市XX区XX街XX小区503号、206号房屋为我与第三人共同共有的房产;2、被告协助我办理上述两套房产的变更登记手续,并将上述两套房屋交付给我占有、使用和收益;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秦女士答辩称:按照原告的诉请,本案属于借名买房引发的物权确认纠纷,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借名买房关系的存在,故其诉请依法不应得到支持。原告诉称涉案两套房屋系由第三人直接或委托他人出资,只是借名登记在我名下,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相应诉请亦不应得到支持。原告提交的案外人曹某的相关收款凭证、案外人Z公司的收据均与本案不存在任何关联性,依法不应采纳。本案诉争两套房屋的开发商为A省L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置业公司”),故涉案两套房屋购房款的支付对象应为L置业公司。经查,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显示的Z公司、曹某均与L置业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因此,这些证据与本案不存在任何关联性,与待证事实无关,依法不应采纳。原告称我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有私生子等不是事实,侵犯了我的名誉权,且与本案不存在任何关联性。法院对此不应予以理涉。
第三人钱先生答辩称:同被告秦女士答辩意见。
三、法院查明
原告与第三人1978年6月26日登记结婚。被告名下位于A市XX区XX街XX小区503号房产和206号房产是XX单位A省分部为其内部员工团购的福利房,其中,第三人钱先生具有XX区XX街XX小区503号房屋的购房指标,总房价为541329元,郭先生具有XX区XX街XX小区206号房的购房指标,总房价为539598元。涉案房产开发商系A省L置业公司,Z公司受A省L置业公司委托,代为收取XX单位A省分部团购房房款,相关款项打至原Z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账户。2007年6月15日,第三人通过其K银行账户向曹某转账16万元,同年8月16日,第三人又通过上述账户向曹某转账16万元。Z公司对上述款项均出具收据,载明其收到钱先生房屋认购款各16万元。2009年6月25日,被告通过其K银行账户向曹某转账14万元,同日,Z公司向被告之子秦某甲出具收据,载明其收到秦某甲房屋认购款14万元。剩余购房款81329元以现金方式于2010年9月10转入曹某账户。至此,503号涉案房产房款支付完毕。2008年5月28日,被告通过其K银行账户向曹某转账20万元,Z公司于当天向郭先生出具收据,载明其收到郭先生房屋认购款20万元。2009年6月25日,被告通过其K银行账户向曹某转账13万元,Z公司于当天向郭先生出具收据,载明收到秦女士(郭先生)房屋认购款13万元。2009年6月25日,Z公司向郭先生出具收据,载明收到秦女士(郭先生)房屋认购款12万元。剩余购房款89598元以现金方式于2010年9月10转入曹某账户。至此,206号涉案房产房款支付完毕。上述两套房产房款合计金额1080927元,其中被告转账支付47万元,第三人转账支付32万元,其余房款均不显示付款人。
2007年9月10日,被告与第三人就503号房产签署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第三人有偿转让该房产,但未明确具体转让费金额。2007年10月23日,被告与郭先生就206号房产签署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转让费为4万元,郭先生在协议签字处备注“收到肆万元整”。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多次调解未果。
四、法院判决
1、确认被告秦女士名下位于A市XX区XX街XX小区503号房屋为原告马女士与第三人钱先生共同共有的房产;
2、被告秦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马女士、第三人钱先生办理上述房产的变更登记手续,并将上述房屋交付原告及第三人占有、使用和收益;
3、驳回原告马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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