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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律师——夫妻离婚后一方主张房产分配不公起诉重新分割案例

2024-04-04 15:12:17 0 创始人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先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双方2021年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两套楼房的分割条款(北京市朝阳区A号及北京市丰台区B号,以下分别简称A号房屋、B号房屋);2.依法判决上述两套房屋归周先生所有;3.案件受理费由刘女士承担。

事实和理由:周先生与刘女士于1988年结婚,于2021年8月26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B号房屋归周先生所有,A号房屋归刘女士所有。但是双方离婚的原因是刘女士出轨,其离婚前从2010年就与周先生分居,2018年起与其他男性搞婚外情,当时周先生对此知道但没有证据。离婚后,周先生在刘女士居住的房屋内发现高档衣服、名牌毛皮衣、连衣毛裙、睡衣睡裤、剃须刀等等。以上证据充分说明刘女士在与周先生婚姻期间,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对周先生造成巨大伤害。故周先生依法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刘女士辩称,请求驳回周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周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1.《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条款内容由双方共同协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2021年8月26日,周先生与刘女士在丰台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了两套房屋的归属。该两套房屋的取得,刘女士都做出了巨大贡献。B号房屋是继承所得,由于刘女士对周先生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周先生的兄弟姐妹出于感谢,同意B号房屋由刘女士和周先生全部继承。A号房屋是刘女士于2009年出资515000元购买的回迁房。2.刘女士没有出轨,没有婚外情,周先生无中生有,捏造事实。

二、起诉书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1.离婚原因不是刘女士出轨,而是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周先生日常的打骂行为对刘女士的身体和心理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故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同意协议离婚。2.刘女士没有搞婚外情。周先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刘女士有婚外情,仅拿着刘女士自行购买的衣服及物品,无端揣测。

三、周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财产分割部分约定各分得一套房屋,但周先生所取得的利益明显大于刘女士。

四、假使刘女士同意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女士可得到比现在更多的财产利益。B号房屋位置好,有房产证,财产价值远远大于A号房屋。A号房屋是回迁房,房产证至今未办理下来。

 

法院查明

周先生与刘女士于1988年2月6日结婚,于2021年8月26日协议离婚。双方于2021年8月2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关于婚后财产分割,双方约定:房子两套,一套B号房屋归男方周先生所有(包括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另一套A号房屋(购买回迁房屋一居室)归女方刘女士所有(包括房屋内的所有物品)。现周先生以刘女士婚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为由,要求撤销上述约定。

周先生提交衣物、酒品、剃须刀照片共十张及男士证件照一张,证明刘女士存在婚外情人及情人为其购买物品。刘女士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刘女士提交安置协议书、入住会签单、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条,证明A号房屋系刘女士于2009年11月14日出资购买。周先生对真实性予以认可,但称买房时男方不知情,六年后才知情。刘女士提交购买服装、化妆品、酒品网络截图及生活照片,证明衣物、化妆品等均是刘女士自行购买,衣服是以前购买,已经穿了很多年。周先生对网络截图和照片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驳回周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周先生以刘女士婚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为由要求撤销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分割的约定,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刘女士亦不予认可,故法院对周先生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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