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18日原告罗某与叶某挂号成婚,双方系再婚,叶某婚前有一子叶某宇,罗某婚前有一女常某。2008年3月18日叶某获得一套房子的房子所有权证。2010年11月15日叶某逝世。2011年4月21日叶某母亲邹某到民政局婚姻挂号处开具了叶某无婚姻挂号记载证明,同日邹某处理了放弃承继权的公证。2011年4月27日根据邹某、叶某宇的请求,公证处出具对叶某遗产承继权的公证书,确认叶某房产由其儿子叶某宇承继。2011年11月24日叶某宇因承继向住宅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请求处理叶某房子搬运挂号,住宅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依向颁发了叶某宇上述房子的房产证。
2011年12月27日民政局婚姻挂号处出具《状况阐明》,主要内容为,经查当事人叶某已于2004年1月18日处理再婚,其母亲邹某获得的无婚姻挂号记载证明是骗取的,是无效的。公证处依据民政局婚姻挂号处出具的《状况阐明》及从该部门调取相关档案证实叶某于2004年1月18日与罗某挂号成婚,遂于2011年12月30日做出《关于吊销公证书的决定》,决定吊销公证书。2012年罗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住宅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吊销房子搬运挂号行为。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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