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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靳双权浅析一起离婚析产纠纷

2024-04-06 04:00:15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关女士起诉称:我被告双方于2014年3月18日离婚,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姻期间购买的位于甲市A区C地95号601号(现变更为甲市A区C地96号600号)房改房归我所有,我一次性补偿被告8.3万元房款,双方当天在A区民政局办完离婚手续并履约完毕。2013年7月5日,我申请房改房交易,甲市房产局告知我需要办理离婚析产手续,同时该房的土地使用证也需要析产,我找到被告要求其配合办理析产手续,但遭被告拒绝。被告配合自己办理析产手续是其应尽的义务。为维护自己的权利,现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在10个工作日内协助我到甲市房产管理局办理离婚析产手续,将位于甲市A区C地95号601号(现变更为甲市A区C地96号602室)房产析产为我个人所有;2、被告在10个工作日内协助我到甲市土地管理局办理离婚析产手续,将位于甲市A区C地95号601号现变更为甲市A区C地96号602室)房产的土地使用权析产为我个人使用;我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被告洪先生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

  三、法院查明

  原告关女士、被告洪先生于1978年5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姻期间自原告工作单位甲市A区人民政府购买了甲市A区C地95号601号房(现变更为甲市A区C地96号600号)。2014年3月18日,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合,签订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该协议约定“1、子女抚养:自立;2、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共同财产甲市A区C地95号601号(现变更为甲市A区C地96号600号)72平方米三房一厅房改房一套,于1999年购买,为私有房,经双方协议,价值人民币16.6万元,由女方一次性付男方8.3万元,该房屋归女方所有…….”,协议签订当天,原告即向被告支付了上述房屋分割补偿款人民币8.3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收条确认收到该款项,收到该款后,原被告双方当日在甲市A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领取了离婚证。2013年7月5日,原告向甲市房产管理局递交了房改房上市申请,甲市房产管理局告知原告:需要办理离婚析产手续,同时该房的土地使用证也需要析产。于是,原告要求被告其配合其到房产及土地部门协助其办理办理析产手续,但遭被告拒绝。原告遂起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四、法院判决

  1、被告洪先生协助原告关女士到甲市房产管理局办理甲市A区C地95号601号(现变更为甲市A区C地96号600号)的离婚析产手续,将该房析产为原告关女士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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