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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是借名买房还是共同出资买房的认定

2024-04-06 04:00:16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杜女士起诉称:我与韩先生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因我不具备在甲市购房资格,我与韩先生口头协议由我出资,借用韩先生名义购买房屋一套,待我或我的家庭具备购买资格后再将房屋过户给我。2014年7月14日,我以韩先生的名义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甲市乙区XX小区705号房屋。购买房屋的首付款、各种税费全部由我出资,按揭贷款也由我偿还至今。我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使用。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分手后,我多次要求韩先生配合过户,均遭拒绝。现我的家庭具备在甲市购房资格。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我与韩先生关于借名购买甲市乙区XX小区705号(以下简称705号)房屋的口头协议有效;2.判令韩先生立即协助我办理甲市乙区XX小区705号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韩先生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韩先生答辩称:我与杜女士原系男女朋友关系,705号房屋是为结婚而购买的婚房。从2010年到2015年双方处于同居状态,财产混同。我也有出资装修房屋和偿还贷款。杜女士起诉的案由和法律事实均错误,双方之间应该是同居析产而不是借名买房。杜女士的户籍不在甲市,不具备在甲市购房资格,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已经违反了甲市的限购规定,属于事实上的不能。综上,不同意杜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杜女士与韩先生曾系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7月14日,韩先生(买受人)与贾某(出卖人)签订《甲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出卖人所售房屋坐落在乙区XX小区705号。经出卖人和买受人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2860000元。该房屋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1190000元。买受人直接支付给出卖人定金100000元。买受人向银行申办抵押贷款,并由贷款机构按其规定将该部分房款直接支付给出卖人,买受人拟贷款金额为2000000元。同日,韩先生(乙方)与贾某(甲方)、甲市L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同意,交易房屋价款及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和配套设施作价总计4050000元。乙方于签订合同10日内将第一笔首付款1,900,000元整以资金托管的方式支付甲方(存入L指定的融信账户)。乙方于产权过户前一日将第二笔首付款50000元以建委资金监管的方式支付甲方。2014年8月28日,韩先生取得705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705号房屋交付后,杜女士一直在此居住。2017年春节左右,韩先生将门锁更换,杜女士未能在此居住。韩先生将原房屋所有权证挂失后,于2018年5月10日重新补办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

  2014年7月13日,杜女士支付购房定金100000元。2014年8月10日,杜女士支付房屋首付款1900000元。2014年8月20日,杜女士支付房屋第二笔首付款50000元。705号房屋的相关材料均由杜女士持有。韩先生名下中国K银行的银行卡用于偿还705号房屋的房贷。自2014年10月705号房屋开始还贷起,至2018年7月以前,该卡一直由杜女士持有。在偿还贷款过程中,杜女士、韩先生均有向该银行卡账户内存款的情况。

  四、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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