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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出售后拆迁,买受人主张交付回迁房

2024-04-06 04:00:19 0

  1994年3月孟某获得X工业部分配的303号房子承租权。1998年12月X工业部将303号房子出售给孟某,房子建筑面积54.34平方米,房价款46245元,公共维修基金1141元。

  高某建议已与孟某构成房子买卖合同关系,为此高某提供根据1998年《协议书》一份,收款人为孟某,主要内容为“付购房预付款叁万元人民币付款人罗某”;1998年《借条》三份,落款签名为孟某,共计3万元;2005年7月《证明》一份,落款签名为孟某,主要内容为“今有孟某从高某处取现金陆仟元整(6000元),加上一九九八年取贰万肆仟元,共计叁万元整(30000元)今从高某处取现金5000元 ”,证明高某与孟某口头约定,房子总价款为12万元,高某已交给房子价款9万元,剩下3万元约定在孟某将房子过户给高某后一次性付清。高某从1997年开端就在该房子内寓居。

  2005年7月303号房子拆迁,2008年回迁房604号房建成,孟某领取房子钥匙,但回绝将回迁房交给高某使用。经评价机构确认,2010年8月1日的303号房子商场价值为96.82万元。

  高某以房子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孟某交还购房款9万元,并补偿购房丢失84.82万元。一审法院判定孟某还高某购房款9万元并补偿丢失10万元。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决撤销一审判定,发回重审。重审期间,高某变更诉讼恳求,要求判令孟某将拆迁所得房子604号房子交给给高某,并办理过户手续。重审法院判定驳回高某的诉讼恳求。高某不服判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构本钱诉,恳求:1、要求孟某交还购房款9万元;2、要求孟某补偿购房丢失84.82万元。

  【法院判定】

  【一审】:

  被告孟某交还原告高某购房款9万元并补偿经济丢失58万;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

  驳回再审恳求。

  【案件解析】

  房改房出售后拆迁,买受人建议交给回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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