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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以借名买房为由起诉因举证不能被法院驳回

2024-04-06 04:00:19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女士起诉称:我和王小姐系姐妹关系。我为投资Z公司生意,2007年5月,我通过甲市L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购买曹先生名下位于甲市乙区XX路XX广场105号房屋(以下简称105号房屋),用于公司经营,我支付了首付款及中介费。出于信任我与王小姐达成口头协议,将105号房屋登记在王小姐名下由其代持,所有费用由我承担。随后,王小姐与曹先生签订《甲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商业贷款合同。105号房屋交房后一直用于Z公司经营,2007年9月,王小姐取得房产证,登记在其名下。我和Z公司为105号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产权人。所以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确认我与王小姐之间关于甲市乙区XX路XX广场105号房屋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本案诉讼费由王小姐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小姐答辩称:105号房屋原来是王女士为其女儿购买,但因首付款增加,其无力支付首付款转而由我购买,房款大部分由我支付,王女士仅仅是垫付了一小部分。因此,105号房屋是我的房屋,并非是王女士所说的代持的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王女士已就该房屋进行多次诉讼,属于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105号房屋已于2013年由我出售给案外人姜某并完成了过户手续。综上,我不同意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王女士与王小姐系姐妹关系。Z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姓名为王女士。2007年9月5日,曹先生(出售房、甲方)与王小姐(买受方、乙方)签订《甲市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曹先生出售105号房屋,房价款为138万元,首付53万元,贷款85万元。2007年9月26日,105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王小姐名下。105号房屋自交付之日起一直由Z公司用于办公使用。购房后房屋贷款按期偿还。2013年5月8日,王小姐与案外人姜某签订《甲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将105号房屋出售与姜某,并于当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现房屋由王女士以及Z公司使用。

  四、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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