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对姐弟状告母亲和买房人,要求法院判母亲7年前贱卖集资房的合同无效。
7年前,郑州市民李某芳(化名)将集资房卖给了搭档;7年后,她和买房人被女儿、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判卖房合同无效。但有意思的是,作为被告的母亲当庭倒戈,和女儿、儿子站到了一同。
虽然本案未当庭宣判,但不容忽视的是近年来跟着郑州房价的一路飙升,一些卖房人开始反悔,尤其以转让集资房、二手房和经济适用房最为明显。法院有近20起房产买卖官司。
当道德诚信和法令在法庭上会面时,谁将是最后胜者?
事件子女告母亲和买房人要房产
现年26岁的小强和19岁的弟弟小朝是郑州人,他们是这起官司的原告。今年9月,这姐弟俩状告母亲李某芳(如图)和李某芳的搭档李某琳(均为化名),要求法院判7年前李某芳和李某琳的购房合同无效。
两人的理由是,1995年9月,父亲逝世。此后,母亲李某芳用父亲的工龄、待遇以及家庭积蓄,购买了单位集资房一套,共90平方米,需交集资款4万多元。李某芳和老公系同一单位。
2000年10月31日,未经姐弟俩赞同,李某芳将这套房以10万元价格转让给李某琳。其时两边约好:“先付8万元,余款2万元等过户后再交;如果李某芳反悔,李某芳需付出9万元违约金;如果李某琳反悔,需付出2.5万元违约金。”
但是,由于这套房子至今没有取得房产证,所以两边一向没有处理过户手续。
争议母亲倒戈站在儿女一边
法庭上,李某芳倒戈,跟儿女站到了一同。
同样作为被告,李某琳却觉得无法了解。她说,签购房协议当天,一共7个人在黄河证券公司杨经理的办公室,她拿来了8万元现金,李某芳和其时19岁的小强都在场,还亲身点了钱。
李某琳的律师辩称,李某芳和小强都是赞同卖房的,而且李某芳亲身在购房协议上签了字、摁了指印,而小强其时也在场,这证明卖房子是她们的实在意思表明,所以合同是有用的。至于小朝,由于他其时才12岁,归于未成年人,应有其母亲李某芳监护,所以他没有申述资历。
关于这种说法,李某芳明确辩驳说,其时女儿不在场,也一点点不知道母亲把房子转让了。
焦点“转让”单位集资房是否有用?
另一个争议焦点是,私自“转让”单位集资房是否有用。
小强的代理人说,李某琳买房时,明知是用李某芳老公的工龄和待遇所购集资房,明知其时无法处理过户手续,仍掏钱购买,因此该合同应归于无效。也就是说,房子其时还没盖好,她们是“买空卖空”。
此外,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赞同的,不能转让。”很明显,李某芳、小强和弟弟都是这套房产的共有人,已然小强姐弟俩没有书面赞同,那合同当然无效。
关于7年前的那份合同,李某芳说,她不认识字,这是个圈套。被告李某琳拉来了4个证人出庭,以证明当年这事确凿无疑。
原因都是房价飞涨惹的祸
从昨天上午9时到中午12时,历经3个小时开庭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小强姐弟俩为啥要状告母亲?这实践上是个幌子!原因就是郑州这两年房价一个劲儿飞涨,他们觉得吃亏了!”法庭外,李某琳家人告诉记者。
李某琳家人还说,由于李某芳老公逝世,她带着俩孩子日子困难,经济严重,想卖房,所以李某琳就买了她的房。
先例转让“集资房”法院判无效
据了解,郑州市目前已有类似“集资房”转让胶葛宣判。但成果让买房人相当绝望,法院大多判该合同无效。
郑州市民熊某和秦某均系郑州某集团员工,秦某具有单位集资房的购买资历,他和熊某签了一份赠与协议,约好秦将集资房赠与熊,由熊交纳集资款。去年9月,在二人对簿公堂后,二七区人民法院判该转让协议无效。
还有,郑州市民贾女士2005年以李先生名义购买了他单位的集资房,今年初,反悔的李先生走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他私下转让单位集资房归于违法。贾女士曾当庭指责对方不讲诚信,由于房价上涨才申述。
现象二手房转让胶葛增多
问题是,已然本地法院已有先例,那是不是意味着买房人只能败诉?
收藏 0 支持 0 反对 0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
上一篇: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和注意事项
下一篇:买二手房会遇到哪些产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