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郭某1、郭某2、郭某3称,郭某5、金某系夫妻关系,共育有4个子女。1990年2月10日,郭某5申请在位于北京市密云区x镇x村x号院建北正房6间,同居人为:金某、郭某3、齐氏(金某母亲,建房时76岁)。2009年8月4日,郭某5去世,未留有遗嘱。2010年1月10日,金某、郭某2、郭某1、郭某3与郭某4签订《家庭房屋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金某、郭某2、郭某1、郭某3放弃继承郭某5留下的遗产。此协议在金某去世之前签订,属于无效协议。2019年1月,金某去世,未留有遗嘱。现被告认为坐落于北京市密云区x镇x村x号院内北正房6间及院落均归其自己所有,原告认为此处房产属于郭某5、金某、郭某3的家庭共有财产,各占三分之一份额,现金某去世,原告对金某留下的2间房屋享有继承权。
2、被告辩称
被告郭某4辩称,涉案房屋系我单独出资建设,原告方均未出资,因此原告方对涉案房屋不享有权利。我与我的父母共同居住涉案房屋内,父母的起居由我方进行照顾。2010年1月,原被告及家长共同签署了家庭房屋协议书,均已明确表示涉案的房屋及院落都归被告方所有,该协议是所有权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遵照履行。原告三人在本村均有宅基地,根据北京市高院关于继承纠纷案件相关意见,均不享有对涉案房屋继承的权利。并且郭某1、郭某2均为非农户,对涉案房屋也不享有权利,望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郭某5、金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4个子女,即本案原、被告郭某1,郭某2,郭某3,郭某4四人。1990年2月,由郭某5申请,金某、郭某3、齐氏为同居人,经密云县x乡人民政府批准,翻建房屋5间,扩建2.7米,在北京市密云区x镇x村x路x号建成北正房6间。后被告在北京市密云区x镇x村x号院内建东厢房3间,西厢房3间,南房6间。2010年1月10日,由郭某1执笔,金某、郭某1、郭某4、郭某2、郭某3签订了《家庭房屋协议书》:今有北京市密云县x镇x村户主郭某5,现有子女,长子郭某1,次子郭某4,长女郭某2,次女郭某3,因现有家庭问题,对今后遗产继承问题,协议如下,经四儿女协商同意,其户主所有遗产由郭某4所有,以上经四子女协商一致,不得返悔,同意以签字生效。
北京市密云区x镇x村x号已被列入密云区x镇x村某棚户区改造范围,涉案房屋即将被拆除,被告已自涉案房屋内搬出。
另查,郭某5,1933年12月24日出生,2009年8月4日去世;金某,其户口簿显示,1941年3月29日出生,2019年1月6日去世,2013年10月6日,北京市密云区x镇x村x号,非农业家庭户;郭某1,户口簿显示,2013年10月7日迁入北京市密云县x镇x村,郭某2,1988年1月13日与聂某结婚,其户口簿显示,2014年3月17日自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x号迁入北京市密云县x镇x号,现为非农业户口;郭某3,其与丈夫田某于1993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户口簿显示,由北京市密云区x镇x村x号迁入北京市密云县x镇x村x1号,北京市密云县x镇x村x1号为村委会批给的宅基地,现为农业户口;郭某4,其与郭某于1986年11月3日登记结婚,户口簿显示,2013年10月6日,迁入北京市密云县x镇x村x号内1,无其他宅基地,现为非农业家庭户。
审理中,双方认可,北京市密云区x镇x村x号院内的东厢房4间,西厢房4间,南房6间为被告所建。
x镇x村某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贵院受理的郭某4民事纠纷案,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已将房屋腾退给拆迁单位,现该协议正在审计过程中。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1、郭某2、郭某3之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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