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X省L公司起诉称:被告李女士和胡先生是夫妻关系。2001年我公司购买位于甲市乙区XX大楼B座2305号商品房,建筑面积201.20平方米,总价款2012699元,首付款612699元由我公司直接支付给房地产公司,其余购房款140万元采取银行个人抵押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时,胡先生在我公司任总经理一职,为方便办理购房手续,便借用李女士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贷款合同》,之后的房屋所有权人也登记在李女士名下。银行按揭贷款时我公司每月按时转入李女士名下的按揭贷款银行账户内,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及取暖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也由我公司支付。2011年8月8日,我公司与胡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胡先生购买我公司的上述2305号房屋,成交价格为610万元,2011年9月31日之前付款310万元,2013年8月31日付款300万元;我公司将诉争房屋钥匙、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给胡先生使用管理;胡先生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合同。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约定履行了义务。2012年2月,因胡先生资金困难,双方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双方签订诉争房屋买卖合同时,该房屋所有权归我公司所有;经双方协商,胡先生负责支付购房款陆佰壹拾万元整(包含应付的购房贷款人民币陆拾柒万元),胡先生实际向我公司支付购房款543万元,应于2012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未按补充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金额,及时、足额付清购房款,胡先生应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承担法律后果。诉争房屋系李女士、胡先生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款理应成为夫妻共同债务。补充协议签订后,胡先生至今未付购房款。在本案诉讼时,胡先生已经去世,故我公司起诉要求李女士及胡先生的子女胡女士、胡某甲、胡小姐向我公司支付购房款543万元,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2年12月21日计算到一审判决下发时止,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女士答辩称:2001年10月6日我与甲市x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本案诉争房屋,并取得产权证,诉争房屋应归我所有。X省L公司不是房屋所有权人,无权与胡先生签订合同,将房屋出售给胡先生。现胡先生已去世,《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的“胡先生”签名无法确定真实性,补充协议也没有骑缝章,此事我也并不知情。X省L公司虽替我垫付了购房款及住宅维修基金等款项,但并未与我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所以X省L公司不能以诉争房屋卖方的身份向我主张所谓的“售房款”,故不同意X省L公司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李女士、胡先生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9日胡先生因病去世,胡先生和李女士生育一女胡小姐,胡先生和前妻生育一子胡某甲、一女胡女士。胡小姐、胡某甲、胡女士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1995年起胡先生担任X省L公司总经理一职,李女士系该单位职工。2001年10月6日李女士与甲市x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女士购买甲市乙区XX大楼B座2305号商品房,购房款2012699元。双方在附件5中约定:签署订购单时,每单位缴付定金25000元;于2001年10月6日前缴付楼款之10%,即人民币201269.9元;于2001年11月6日前缴付楼款人民币386429.10元;余款1400000元由李女士以向甲方指定的银行申办取得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李女士须于2001年10月30日前申办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文件备妥并提交至银行,同时与之办理申办手续。2001年11月26日李女士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A银行甲市分行、保证人甲市x房地产公司签订了《A银行甲市分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贷款金额140万元,贷款期限180个月,从2001年11月26日到2016年11月26日。上述合同签订后,X省L公司交纳了购房首付款612699元,并偿还诉争房屋的贷款至2011年7月,偿还贷款本息共计1318854.83元,剩余贷款本金632927.28元未付,并交纳物业费、供暖费等费用。李女士于2004年7月30日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书。2012年2月2日李女士与案外人钱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李女士将诉争房屋出卖给钱某,合同约定成交价格为521万元。李女士已将剩余购房贷款还清,现诉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钱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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