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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定金是否应当返还

2024-04-06 04:00:31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赵某诉称,2018年4月9日,原告与被告唐某在中介翟某的居间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被告唐某代理其父亲被告朱某将其父亲所有的房屋卖给原告。同日,原告向被告唐某支付定金30000元,4月12日,支付定金20000元。但是,至今被告朱某、唐某均不配合原告办理相关的房屋买卖手续,故原告起诉。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唐某、朱某向原告返还购房定金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

  被告唐某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交首付及过户等时间,但是在约定的期间内原告从来没有跟被告联系过,那时候房价在降,谁也不清楚原告是不是还买,现在原告已构成违约,故不同意退还定金。

  朱某未作答辩。

  二、法院查明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查明:二原告与二被告于2018年4月9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二被告将登记在朱某名下房屋出售给二原告,房屋总价款为180万元,二原告应于2018年4月9日交付定金5万元,双方约定于2018年5月7日至2018年5月20日到房管局及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协议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协议签订后,赵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于2018年4月9日给唐某支付购房定金3万元,于4月12日给唐某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唐某给出具了相应的定金收条。后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成讼。

  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交易是在中介的居间下促成的,二原告的中介是翟某,二被告的中介是宫某,庭后法院对翟某就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事宜做了相关询问笔录,翟某称:房屋交易的具体流程是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评估房屋价格,签订网签协议,办理银行贷款,房管局过户,二被告在房屋交易过程中需要履行的义务是在办理房屋评估时需要提供房产证及产权人身份证,办理网签及贷款时需要配合签字。按照正常的交易流程,签完协议之后应该由二原告通知中介做房屋评估,因为二原告当时没有凑够钱,直到5月23日赵某才通知中介钱凑够了,要求做房屋评估手续,后得知二被告认为二原告已超过合同约定的办理手续期限,构成违约,不再与二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在房产交易过程中,二被告支付中介费8000元。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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