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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出售后又反悔房地产纠纷律师点评腾房纠纷

2024-04-06 04:20:15 0

  一、案情介绍

  原告刁起义诉称,原告系北京市某村农民。2001年,原告刁起义与被告王思宇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将原告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某村1号房屋及院落出卖给了被告。北京房产律师哪个好?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不得非法转让。被告系城镇居民户口,按照法律规定不享有该村宅基地使用权。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买卖协议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1、确认原告刁起义与被告王思宇签订的关于买卖北京市某村1号房屋及院落的买卖协议无效;2、被告将位于北京市某村1号房屋及院落返还给原告。

  被告王思宇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与原告的房屋买卖交易是合法的,我有购买农村房屋的资格。具体理由:一、我与原告刁起义的房屋买卖是经过北京市某镇人民政府同意的,2000年10月7日该镇政府收取了我买房手续费五百元及原告的卖房手续费五百元,收据上加盖了该镇政府宅基地专用章。我与原告在2000年10月8日经过房地产交易所实现的交易,因此缴纳买卖房屋交易税一千二百元。在当时,我与原告的房屋买卖交易是法律允许的。二、原告说交易存在瑕疵,责任在原告。我与原告的房产交易已经过去十五年,双方早已按照契约履行了义务,现在原告主张买卖协议无效、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目的是谋取非法利益。三、我有资格购买农村房屋,我原为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95年转为小城镇户口。小城镇居民继续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小城镇户籍是享受所在村村民待遇的。我现居住房是唯一住房,如果将其返还,将处于流离失所的境地。综上,我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专业房产律师哪个好?

  二、审理查明

  刁起义系北京市某村村民,1987年取得村民宅院地使用许可证批准翻建五间。王思宇原系北京市某村农民,1995年转为小城镇户口。2000年5月12日,刁起义与王思宇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刁起义将位于北京市某村1号院落内的房屋及设施卖给王思宇。2000年10月8日,双方在原怀柔县房地产交易所签订《房产卖契》,议定涉诉房产价格为三万元。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双方交纳了手续费及契税。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房屋实际成交价格为五万八千元,王思宇于2001年春入住该房屋。另查,王思宇家庭成员三人,三人居住涉诉院落至今。王思宇原系北京市某村农民,1995年转为居民身份。王思宇提供北京市某村委会证明,证明内容为王思宇属于北京市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王思宇坚持认为该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并表示诉争的房屋是其唯一的居所,如果认定无效其一家三口将无处安身。庭审中,本院向王思宇释明可以就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提出反诉请求,王思宇认为该房屋买卖有效,表示不予反诉。

  三、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刁起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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