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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取得经济适用房购房指标,若借名买房是否侵害公共利益?

2024-04-06 04:20:26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一审原告李立诉称: 涉案房屋系李立于2007年依据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管理政策认购的房屋。李心、周民出资323022元,房屋产权登记在李立名下,李心、周民入住该房屋。自2010年开始,李立与李心、周民多次协商,要求李心、周民返还房屋,但李心、周民拒绝,并一直占有使用至今。故请求确认李心、周民借用李立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形成的借名买房合同无效;判令李心、周民将上述房屋返还给李立。

  2、一审被告李心、周民辩称:李立系李心的亲侄女,拆迁前母亲主持的家庭会议一致约定,三套经适房分给李立、李心及李心之妹李玉,三人各一套。在李立父女一再保证五年后肯定帮李心、周民过户的情况下,李心、周民无奈才勉强同意用李立的房票买房。涉案房屋由李心、周民100%出资,并进行装修、领取各项证件及协议书等。李心、周民 已居住五年之久,所以不同意李立的诉讼请求。

  二、一审法院查明:

  周民与李心系夫妻关系。李心系李立之姑母。2007年李立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买涉案房屋合同,李心、周民支付了全部购房款323022元。并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在该房屋内居住至今。房屋所有权人为李立,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律师哪个好?

  另查,李立系因房屋拆迁而取得购买上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该房屋所有相关购房手续原件均保存在李心、周民处。

  三、法院判决

  1、一审法院判决

  驳回李立的诉讼请求。

  2、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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