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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出资购买人应该单独继承其出资的房产吗?

2024-04-06 04:20:31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程某1、程某2诉称,我们与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父亲程某5于2014年3月3日去世,母亲梁某1于2000年8月16日去世。位于北京市xx区涉案房屋是父母程某5和梁某1的共同财产,登记在程某5名下。现请求对涉案房屋依法进行继承。

  2、被告辩称

  被告程某3辩称,涉案房屋来源系我家原居住的拆迁,当时我家共有八口人,分别是父母、程某2和一个孩子、我和女儿、程某1、程某4。拆迁共安置102(独居室)、303(两居室)、503(两居室)号房。后因程某2结婚另有住房,早已搬离,户口也已迁出。现在程某1占用当初安置的303号房屋,程某4占用503号房屋。我的户口一直在涉案房屋,我就是该房的被安置人,该户我是户主,该房的装修、电话初装、电改、煤改电等费用均系我出资缴纳,我对涉案房屋享有无可争议的权益。

  后来,我们得知房改售房消息,全家人就该房由谁出资以及对该房今后(继承权)期待权的分配协商订立了附条件、附期限的口头协议,约定,由于房屋改革鼓励职工买房,全家协商一致,同意涉案房屋由我出资买下,产权人为程某5,房屋由公产转为私产,待父母百年后此房由我单独继承,其他子女无意见。1999年3月16日我们兄弟姐妹均签署一份意思相同的声明,明确表示同意此房由我出资购买,产权人写父亲程某5,待父母百年后其他子女放弃继承权,此房由我单独继承。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涉案房屋由我一人继承。

  被告程某4辩称,我同意程某3的答辩意见,同意涉案房屋归程某3所有。

  二、法院查明

  程某5与梁某1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四人,即程某2、程某3、程某1、程某4。梁某1于2000年8月16日死亡,程某5于2014年3月3日死亡。专业房产律师哪个好?

  1999年3月16日,程某2、程某1、程某4各签订《房产继承情况说明》一份,载明涉案房屋承租人程某5,户主程某3。程某3的父亲程某5母亲梁某1曾多次表态:此房等二老百年之后,归程某3所有。程某3单独继承,程某5梁某1其他子女无意见并且签字。《房产继承情况说明》落款证明人处签有“老舅梁某2”,程某3称因证明人梁某2不会写字故由其代签。庭审中,程某2、程某1、程某4均认可《房产继承情况说明》上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但程某2、程某1称当初签字应该是签在信纸上而非打印纸上,程某3、程某4对此不予认可。

  程某3称梁某2因病无法亲自到庭作证,提供梁某2作证录像和代书书面证言各一份,证明1999年3月16日程某2、程某1、程某4签订《房产继承情况说明》时,梁某2在场,该《房产继承情况说明》是程某2、程某1、程某4的真实意思,程某5与梁某1亦对该《房产继承情况说明》知情并同意,因梁某2不会写字故《房产继承情况说明》落款签名系程某3代签。程某2、程某1对上述书面证言和录像均不予认可。

  2003年9月10日,程某5(乙方)与北京x分局(甲方)签订《北京x局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约定甲方向乙方按成本价每建筑平方米1450元出售涉案房屋,实付房价款20591.93元,乙方一次性缴纳792.12元的房屋公用部位维修基金。购房款系程某3出资,后该房屋登记为程某5所有。

  此外,程某4提供程某5在2001年2月15日的代书遗嘱一份,载明,程某5称,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名下,其享有此房屋的60%的产权,因四儿子程某4一家人长期照顾生活、起居,在四个子女中所尽的赡养义务最多。故由四儿子程某4一人继承本人留下的全部财产,其他任何人不得有异议。代书人马xx、见证人xxx在该遗嘱落款处签字确认。审理中,马xx、xxx到庭作证,证明该代书遗嘱的真实性,但程某1、程某2、程某3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称程某5在2000年已生病无法完整表达个人意思。

  三、法院判决

  涉案房屋归被告程某3所有,原告程某1、程某2、被告程某4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被告程某3办理该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驳回原告程某1、程某2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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