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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是否违反北京限购规定?

2024-04-06 04:20:31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一审原告王洋诉称: 其与徐伟是好朋友,双方于2006年签订了《购房协议》。协议约定: 徐伟将单位所分经济适用房转售给王洋,徐伟出面办理相关购房手续,王洋承担购房所需交纳的一切费用;王洋一次性付清徐伟转让费30000元整;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的产权证由王洋保管,房屋使用权由王洋支配,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王洋承担。同时约定,王洋认为过户条件成熟后进行房屋过户,由双方共同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所需费用全部由王洋承担,如果发生违约情况,则按违约时此房市价进行赔偿,另付违约金30000元整。王洋于2006年将转让费共计30000元交付给徐伟。购房过程中,双方共同办理购房手续,由徐伟提交房屋一切购房手续及材料,所需费用都是王洋支付的,其中购房款32万元,契税4832.元,土地出让金4220元,专项维修资金6444元,总计330660元。王洋所购房屋于2007年交付,至今为止,一直由王洋使用。双方从购房至今已有9年之余,按照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的约定,王洋认为所购房屋过户条件已经成熟,但王洋多次找徐伟协商处理此房过户手续,徐伟不予理睬。王洋出于情面,不忍伤及感情,没有诉讼,但王洋又多次找徐伟协商办理过户事宜,徐伟的态度都是拒绝的,故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徐伟配合王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一审被告徐伟辩称: 双方于2006年签订的《购房协议》不是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应当无效。从实际情况来看,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从《购房协议》签订的经过来看,该协议不是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徐伟的配偶杜伊莉对徐伟在《购房协议》上签字以及王洋向徐伟支付转让费等行为并不知情。杜伊莉在知道双方的意思表示后立即表示坚决反对。王洋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当驳回王洋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王洋诉称基本属实,2008年北京市昌平区建设委员会颁发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徐伟,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专业房产律师哪个好?

  庭审中,徐伟称其向王洋借款用于购买涉案房屋,但王洋予以否认,徐伟亦未能举证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另查,诉争房屋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款发票、契税交款凭证、专项维修资金收据、综合地价款缴款通知书、物业费发票等证据原件均由王洋持有。

  三、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徐伟配合王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四、上诉情况

  1、上诉人徐伟诉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王洋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理由是:徐伟与王洋之间为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关系,违反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应当认定无效。原审未将徐伟的配偶杜伊俐追加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侵犯了杜伊俐的利益,程序违法。王洋名下有住房,其请求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不符合北京市的限购规定。

  2、被上诉人王洋辩称: 王洋借名买房系在2008年4月11日之前,应当认定有效。王洋借徐伟的名义购房,得到的是购房机会,机会不应是徐伟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应追加徐伟的配偶参加诉讼。

  五、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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