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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确认没有孙某分割的权利怎么办?

2024-04-06 04:20:34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武某诉称:武某拥有涉诉房屋的所有权,孙某是武某之子武某甲的前妻,2013年6月孙某与武某甲离婚,但是孙某一直居住在涉诉房屋,基于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武某多次与孙某协商腾退房屋,但孙某拒不腾房,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讼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腾退并向原告返还涉诉房屋;2、判令被告依法支付占有期间的水、电、气费1786.32元;3、判令被告返还门禁卡2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

  孙某辩称:不同意武某的诉讼请求。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武某甲,孙某婚后一直与武某甲共同居住管理涉诉房屋,2013年6月法院判决与武某甲离婚,判决书确认没有孙某分割的权利,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时居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是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因此,申请法院允许孙某在涉诉房屋暂时居住两年。孙某给武某乙电卡时,里面有2000个字的电数,除孙某居住在涉诉房屋外,自2012年11月24日开始,武某的二儿子武某乙三口也居住在涉诉房屋,不同意支付1786.32元的电费。孙某曾持有涉诉房屋门禁卡共2套,已经交给武某甲一套,现在只有一套在孙某处。房地产纠纷律师哪个好?

  二、法院查明

  2006年5月8日,武某之子武某甲与案外人张某就涉诉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涉诉房屋,成交总价款为36.5万元。2006年5月9日,武某甲支付全部购房款。2009年8月27日,涉诉房屋登记至武某甲名下。2014年1月2日,武某甲与武某签订买卖合同,2014年1月13日涉诉房屋过户至武某名下,但武某没有向武某甲支付购房款。涉诉房屋现由孙某、武某之子武某乙一家共同居住。

  另查,孙某与武某甲于2006年5月10日登记结婚,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涉诉房屋内,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已判决二人离婚。

  武某主张,涉诉房屋在2006年购买时系其借用武某甲名义所购买,购房款由武某使用拆迁补偿款进行一次性支付,并申请证人武某乙出庭对上述内容作证。孙某主张购买涉诉房屋时其出资4千元,但未提交相应证据。

  武某提交2013年至2014年水、电、燃气费发票,证明武某之子武某乙支付涉诉房屋的相应费用。孙某与武某甲共同居住在涉诉房屋期间,曾支付部分装修费用。

  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民事判决书、发票、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三、法院判决

  1、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将涉诉房屋腾退并返还给武某。

  2、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将涉诉房屋的门禁卡一套返还给武某。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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