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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案例:关于依据借名买房合同要求履行过户手续问题

2024-04-06 04:20:36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诉称:我于2005年与王某协商借其之名购买该一号房屋,同时口头约定待该房屋具备上市转让条件时再将房屋过户给我,购买该房屋全部价款及税费均由我支付,同时购房合同及后来交房验收的全部手续的签名和付款都是我在开发商办公室完成,现购房合同、房本原件、购房收据、有我签名的付款支出凭据、验收房屋资料都在我处。验收房屋后我一直在此居住。2008年我因为结婚对此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款亦由我支付。2007年王某协助向银行办理了十年期抵押贷款。抵押贷款都由我负责偿还。因我和王某为亲戚,所以均为口头约定无书面协议。自2007年房屋抵押贷款后,我要求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其不予配合。现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在我偿还北京市一号房屋在银行借款后,王某配合我办理该房屋的解押手续;2.判令王某将该房屋过户到我名下。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辩称:1、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协议或者合同。即使借名买房成立,借名买房的合同也是无效的。涉案房屋是经济适用房,是有保障性政策性的住房。双方约定,被告为投资理财目的委托原告办理房屋手续,当时办理抵押借款也是收回垫付资金需要,我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随时收回房屋,收回房屋时,我应向杨某返还购房款本金。2、对方以合同纠纷起诉,属于债上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房产证的登记日为2006年,按照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拿到房本五年,诉讼时效从2011年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开始计算,诉讼已过诉讼时效。3、杨某要求我配合他办理涉案房屋的解押手续,该项请求与本案案由不符,请求法院予以驳回。专业房产律师哪个好?

  三、审理查明

  该房屋为以划拨方式取得房屋土地使用权。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王某与出卖人签订了购房合同。王某的签字由杨某代签。杨某以王某的名义于2005年12月办理了该房屋的入住手续,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至今。2006年9月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下发登记在王某名下,系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房屋。庭审中,杨某主张杨某提交与被告配偶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口头借名买房关系,但被告对杨某的主张不予认可,主张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其出于理财的目的委托杨某办理涉案房屋的购买手续,购房款由杨某垫付。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1、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杨某到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的抵押贷款银行办理该房屋的解押手续,并在该房屋办理完解押手续后三日内配合杨某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将该房屋变更登记至杨某名下;

  五、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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