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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可要求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2024-04-06 04:20:39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岳某诉称:A房地产公司与B房地产公司系合作开发。2007年10月11日,岳某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涉诉房屋购房协议,岳某以395200元购买A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涉诉房屋,岳某已将房款全部付清。2012年,A房地产公司又将房屋安置、出售给了张某,导致岳某无法取得房屋,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请求判令:1.解除岳某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2.A房地产公司、B房地产公司返还岳某购房款3952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07年10月11日至返还之日止);3.A房地产公司、B房地产公司赔偿房屋差价损失1076300元,以及之前起诉案件的诉讼费14456元;4.A房地产公司、B房地产公司赔偿购房款一倍的损失395200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A房地产公司辩称:B房地产公司与A房地产公司系合作开发。陈×作为材料供应商,将A房地产公司允许其销售顶账的楼房出售给岳某,A房地产公司根据陈×的指示与岳某签订购房协议,陈×实际收取了购房款,陈×向A房地产公司出具了借条,陈×未履行与A房地产公司的材料供应义务。因回迁问题,涉案楼房回迁安置给张某,并给其办理了入住手续。岳某签订购房协议时系预约合同,需要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A房地产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故销售行为无效。还款及赔偿责任应该由陈×承担,故不同意岳某的诉讼请求,一并请求追加陈×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B房地产公司辩称:B房地产公司与岳某未签订购房协议,岳某与B房地产公司没有合同关系。B房地产公司与A房地产公司系联营合作关系。B房地产公司依据联合开发改造协议承担商品房销售中开具发票、协助业主办理产权注册登记手续责任,不承担其他责任,不同意岳某的诉讼请求。专业房产律师哪个好?

  三、审理查明

  2005年10月7日,A房地产公司与B房地产公司签订联合开发改造北京市密云县宾阳西里三期工程协议书。2007年10月11日,岳某(买受人)与A房地产公司(出卖方)签订《购房协议》,该协议约定:“认购涉诉房屋,建筑面积98.80平米;认购房产总价395200元;备注:3.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本协议自动作废;4.房屋每平米4000元;5.房屋全款一次性付清,由陈×收走”等内容。同日,收款人陈×为岳某出具收据,A房地产公司在收款单位公章处加盖公章。2012年7月18日,B房地产公司与被拆迁人张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张某)回迁安置在涉诉房屋”等内容。张某交纳了相关费用后于2012年7月入住该楼房。

  另查一:A房地产公司提交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A房地产公司房款456456元,借款人陈×,2007年11月12日”,佐证其与陈×之间的借款关系,岳某对借条的真实性与证明目的不予认可。A房地产公司申请追加陈×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申请对岳某持有的协议和收据加盖的公章真伪性进行鉴定,在开庭陈述中,A房地产公司曾自认加盖公章。

  另查二:法院依法到密云县住建委查询,涉案宾阳西里小区×号楼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但该楼已于2012年8月2日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并依法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一、解除岳某与北京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二、A房地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岳某购房款三十九万五千二百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返还之日止;三、A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岳某房屋差价款一百零七万六千三百元;四、A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岳某二十万元;五、驳回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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