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范某强诉称,原告是被告范某文之子,与范某明、范某泽是兄弟关系。原告的母亲丁某春于2017年8月12日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遗留了院落一处,内有北房五间、东房两间。现原告与被告就遗留的该处房屋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经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判决原告范某强继承被继承人丁某春遗留的宅院内的房屋(五间北房)。
2、被告辩称
被告范某文辩称,我方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就宅院内北房五间中属于我的两间半房屋,我亦同意让与给原告范某强。
被告范某明辩称,我方也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愿意将自己应享有的房屋的继承份额让与给原告范某强。
被告范某泽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要求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我坚持自己应继承的本案诉争宅院内的房屋份额。房产专业律师哪个好?
二、法院查明
被告范某文与其妻子丁某春(已去世)共生育三个子女,即本案原告范某强、被告范某明、被告范某泽。丁某春已于2017年8月12日去世,并于同年8月18日被注销户口。丁某春生前与其丈夫即本案被告范某文拥有宅基地一处,该处宅院内当时建有三间半北房,1994年6月份政府为范某文、丁某春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将上述宅院内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被继承人丁某春名下;1995年左右,将原来的三间半北房拆除,重新翻盖了五间北房。后来又在该宅院内建设了两间东房。现因被继承人丁某春去世,本案原、被告双方就登记在丁某春名下的院内五间北房的继承事宜发生争议,原告范某强于2017年10月24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支持其诉讼请求,即判令由原告范某强继承丁某春遗留的院内北房五间。
庭审过程中,原告范某强向法院出示了如下证据材料: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份,证明本案诉争的宅院及院落内的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丁某春名下; 2、本案涉诉房屋照片三张,证明诉争房屋的状况和结构;3、《房屋赠予协议》一份,证明丁某春、范某文已经将本案诉争房屋通过赠予的形式留给了原告范某强。经质证,被告范某文、被告范某明对原告范某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均与认可;被告范某泽对原告提交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公安局张山营派出所证明信、本案涉诉房屋照认可,但不认可《房屋赠予协议》,并称应待父亲范某文百年之后再对诉争房屋进行分割。庭审中被告范某文、被告范某明、被告范某泽均未向法庭出示证据材料。另查明,本案被告范某文居住在本案诉争该房屋内;被告范某明、范某泽在本村另有宅院,原告范某强居住在本案诉争房屋内。
庭审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就诉争宅院内房屋的继承析产问题争执较大,故未能协商解决。
三、法院判决
1、原告范某强对宅院内五间北房享有87.5%的权利份额。
2、被告范某泽对宅院内五间北房享有12.5%的权利份额。
3、驳回原告范某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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