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林某称被告曾某和张某系夫妻,二人共生育四个子女即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1。曾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于1993年11月开始分居,后张某雇佣我为保姆,照顾其生活起居。2016年12月8日,张某委托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书遗嘱并进行见证,张某明确表示在其去世后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x区路X房屋中属于张某的房产份额留给我,由我个人继承。张某于2017年3月20日去世。被告在隐瞒事实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出售。我要求将涉案房屋中应得的份额,以评估价由五被告给付。
2、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4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首先,曾某与张某感情很好,雇佣保姆的费用大多是曾某或曾某授意子女承担。张某也不可能书写遗嘱,将财产给别人,该遗嘱并非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四个子女与涉案房屋没有关系,该房产是曾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的遗嘱与子女无关。
被告张某1、曾某、张某2、张某3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张某立遗嘱时神志不清,不认可遗嘱效力。张某没有留财产给子女,子女不应承担债务。
二、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张某与被告曾某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子女四人,即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1、张某4。2017年3月20日,张某去世,张某生前长期雇佣林某进行陪护,至其去世有20余年。位于北京市x区X房屋系登记在张某名下,该房屋为张某与曾某夫妻共同财产。专业房产律师哪个好?
2017年4月5日,林某以遗嘱继承为由将曾某等五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某于2016年12月8日所立遗嘱有效,并要求继承。4月12日被告曾某等五人在法院提出申请,同日,法院确认曾某等五人签订的x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7月4日,曾某与案外人孙某就张某的房产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017年7月9日,涉案房屋过户到孙某名下。此后,林某向法院提出诉讼,称曾某与孙某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告出具2017年4月12日短信记录和2017年4月13日照片,证明原告接受遗赠并告知各被告。被告张某4对真实性不予认可,称没有收到短信通知。其余被告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五被告提交出院诊断证明书,以证明2011年7月开始,张某患有脑部疾病,其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对其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脑梗死不影响其行为能力。五被告还提交张某2005年手写银行账户信息、张某手写账本,用以证明家庭和睦,四个子女照顾张某。原告质证对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五被告提交工资收条三张,用以证明张某子女给林某工资,子女尽到赡养义务。原告质证对关联性不认可,认为被告只给了原告3个月的工资,且订立遗嘱与赡养义务无关。
三、法院判决
被继承人张某于2016年12月8日所立遗嘱有效;
被告曾某、张某2、张某3、张某1、张某4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林某1650000元;
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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