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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后父母以赠予自己儿子的方式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2024-04-06 04:20:47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李某起诉称:李某拥有北京市某区某房屋的所有权,王某是李某之子李某乙的前妻,2013年6月王某与李某乙离婚,但是王某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基于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李某多次与王某协商腾退房屋,但王某拒不腾房,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讼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腾退并向原告返还北京市某某房屋;2、判令被告依法支付占有期间的水、电、气费1786.32元;3、判令被告返还门禁卡2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北京房产律师哪个好?

  2、被告辩称

  王某辩称: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李某乙,王某婚后一直与李某乙共同居住管理诉争房屋,2013年6月法院判决与李某乙离婚,判决书确认没有王某分割的权利,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时居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是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因此,申请法院允许王某在诉争房屋暂时居住两年。王某给李某丙电卡时,里面有2000个字的电数,除王某居住在诉争房屋外,自2012年11月24日开始,李某的二儿子李某丙三口也居住在诉争房屋,不同意支付1786.32元的电费。王某曾持有诉争房屋门禁卡共2套,已经交给李某丙一套,现在只有一套在王某处。

  二、法院查明

  诉争房屋位于北京市某区某号。2006年5月8日,李某之子李某乙与案外人张某就诉争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诉争房屋,成交总价款为36.5万元。2006年5月9日,李某乙支付全部购房款。2009年8月27日,诉争房屋登记至李某乙名下。2014年1月2日,李某乙与李某签订买卖合同,2014年1月13日诉争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但李某没有向李某乙支付购房款。诉争房屋现由王某、李某之子李某丙一家共同居住。

  另查,王某与李某乙于2006年5月10日登记结婚,结婚后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内,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已判决二人离婚。

  李某主张,诉争房屋在2006年购买时系其借用李某乙名义所购买,购房款由李某使用拆迁补偿款进行一次性支付,并申请证人李某丙出庭对上述内容作证。王某主张购买诉争房屋时其出资4千元,但未提交相应证据。

  李某提交2013年至2014年水、电、燃气费发票,证明李某之子李某丙支付诉争房屋的相应费用。王某与李某乙共同居住在诉争房屋期间,曾支付部分装修费用。

  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民事判决书、发票、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将北京市某区某房屋腾退并返还给李某;

  2、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将北京市某区某房屋的门禁卡一套返还给李某;

  3、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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