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426037149
律师咨询电话:13683504317

为您解决房产法律咨询问题

专业房产律师累计已帮助 1000W+ 个用户

遗产继承案例:继承人可以被遗赠财产吗?

2024-04-06 04:20:49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向某1称,向某4与邢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女向某3、次女向某1和长子向某5。向某4于2007年11月27日去世,邢某于2010年8月29日去世,向某5于2012年4月20日去世。位于北京市x区×号院内的三间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是向某4与邢某生前的财产,现向某4、邢某均已去世,其二人的财产应当依法继承分割。

  2、被告辩称

  被告姜某、向某2辩称,涉案房屋不是遗产,向某1无权继承。被继承人向某4、邢某在2007年4月就将涉案房屋及院落无偿赠予向某5、姜某夫妻二人,并亲手交付房屋院落权属证明等全部材料。此房屋及院落经被继承人向某4、邢某生前处分后,已非其二人遗产,即使被认定为遗产,向某1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应驳回起诉。即使不被驳回起诉,姜某与向某5对向某4、邢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也可以多分。

  向某4、邢某夫妇年老后一直由姜某照顾,老人寻医看病、饮食起居等生活照顾和亲情抚慰均是姜某夫妇,姜某夫妇作为向某4、邢某唯一儿子、儿媳尽到了全部的扶养义务和费用支付,其中姜某为照顾老人更是辞掉工作,专门在家与丈夫共同照顾公婆。而向某1作为向某4、邢某的子女,有扶养能力却未尽扶养义务,遗产分配时应不分或少分。被继承人将房产地契等权属证件全都交给了儿子、儿媳这一行为也间接证明了向某1未尽赡养义务,而由姜某夫妇尽了全部扶养义务这一事实。无论考虑诉争房屋并非遗产,还是考虑扶养义务的履行,向某1均无权要求对诉争房屋进行分割。房产法律咨询

  另外,在二位老人去世九年多以来,向某1从未向姜某夫妇提及要求分割房产,更未提及如何分。

  被告向某3辩称,诉争房屋属于向某4、邢某遗产,其履行赡养父母义务,要求继承父母遗产。

  二、法院查明

  向某4与邢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共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长女向某3、次女向某1和长子向某5。姜某系向某5之妻,向某2系向某5、姜某之女。

  向某4于2007年11月27日去世,邢某于2010年8月29日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立遗嘱。向某5于2012年4月20日去世。

  涉案房屋系向某4与邢某生前所留财产。向某5、姜某夫妻与向某4、邢某夫妻同村居住,距离较近,在向某4、邢某生前,向某5、姜某尽到的扶养义务较多。向某4、邢某去世后,向某5、姜某持有涉案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院落钥匙,对涉案房屋尽到主要管理义务。

  三、法院判决

  坐落于北京市x区×号院内的三间房屋由原告向某1继承百分之三十份额;由被告向某3继承百分之三十份额;由被告姜某、向某2共同继承百分之四十份额。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收藏 0 支持 0 反对 0
延伸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律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