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2年6月21日,王某在北京市某公司在朝阳区开发的某楼盘售楼处查看楼盘后,双方达成购房意向,王某预先支付22万元作为购房意向金。次日,王某选定购买该楼盘24幢2101室商品房,王某又付款18万元。北京房产律师哪个好?王某先后两次付款合计40万元,作为购房的预约定金,并由某公司开具定金收据一份。收据载明:“收款事由:该楼盘高层24-2101定金。”但双方就合同的其他条款正在协商中,未正式签订购房合同。同年8月底,某公司将王某订购的该楼盘24幢2101室商品房出售给他人。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公司双倍返还购房定金40万元。
审判结果:
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因此判令开发商退还王某定金40万元。并赔偿王某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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