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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诉称
原告杜天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登记结婚,2012年12月23日法院判决离婚。被告2010年至2012年起诉原告离婚时,隐匿其在2008年5月18日购买的位于空中花园小区房产一套,被告在2013年7月6日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其多年的密友飞小玉,飞小玉明知该房产是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有财产。凤飞云在此长期居住,二人存在的恶意串通,严重损害原告杜天利益,是合同法中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情形。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违法处分与原告共有的房产,应予纠正。诉讼请求:判决2013年7月6日凤飞云与飞小玉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腾空并返还房屋。
二、被告辩称
被告凤飞云辩称:原告所诉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本案中房屋虽然登记在我名下,但实际所有人是我父亲孙士提的,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对此是明知的,而且在离婚时也没有提出分割。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飞小玉述称:我购买房屋时,原告与凤飞云离婚半年多了,房产证上只有凤飞云一个人名字,我不认为是共同财产。另外,房子是孙士提卖给我的,房款也给的孙士提,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杜天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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