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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要求对房屋重新分割?

2024-04-06 04:20:58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吴某、孙某诉称:被告吴某甲系原告之子。第三人苗某原系吴某甲之妻,二人于2013年4月登记离婚。2002年,原告为退休后能够在北京生活,经与被告协商,原告以被告的名义,由原告出资购买了涉诉房屋,并进行了房屋装修。现涉诉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2014年2月,原告得知被告在与第三人离婚时,被告私自将涉诉房屋赠与第三人。被告的赠与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吴某甲将涉诉房屋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被告辩称

  吴某甲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苗某述称:1、被告在与第三人结婚前,仅交纳了涉诉房屋的购房首付款41万元,剩余购房款由被告与第三人在婚后共同偿还,涉诉房屋应属被告与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2、被告在与第三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向原告偿还购房款。3、涉诉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与原告无关。第三人并不知晓原、被告之间曾存在借名买房协议。4、在被告与第三人就涉诉房屋存在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情况下,原告与被告串通提起了本案的诉讼。因此,第三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在被告与第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涉诉房屋50%的所有权份额归被告与第三人共同共有。专业房产律师哪个好?

  针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原告辩称:涉诉房屋属原告所有,与第三人无关。因此,原告不同意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针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被告与第三人结婚前,被告已经支付了涉诉房屋的全部购房款。涉诉房屋是被告的个人财产,并非被告与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被告吴某甲系原告吴某、孙某夫妇之子。被告吴某甲与第三人苗某于2004年1月登记结婚,后于2013年4月7日登记离婚。

  2002年5月25日,被告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以808645元的价格购买涉诉房屋;被告于2002年5月25日支付首付款416845元(含前期支付的定金1万元),余款39万元用贷款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02年5月27日给付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付款416845元,并申请了银行贷款。2002年8月,被告通过贷款方式给付了剩余购房款39万元。2004年1月至2005年4月,被告婚后偿还银行贷款累计59543.04元。2005年4月,被告将剩余银行贷款304393.29元一次性偿还完毕。

  后,被告取得涉诉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性质为商品房,规划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为124.13平方米。

  2013年4月,被告与第三人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涉诉房屋归第三人所有。

  2014年3月,被告向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请求确认其与第三人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无效,并要求对涉诉房屋重新分割。后被告以其与原告之间就涉诉房屋权属存在争议为由,申请变更其诉讼请求,要求撤销《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将涉诉房屋赠与第三人的行为。目前,该案尚未审结。

  庭审中,关于涉诉房屋购房款的支付问题,原告吴某称其于2002年5月18日向被告汇款1万元,于2002年5月20日向被告汇款3万元,于2002年5月23日向被告汇款46万元,于2002年8月6日向被告汇款30万元;原告另于2002年6月以现金方式给付被告12万元。原告并提供了相应的银行汇款凭证以支持其主张。就此,被告予以认可,并称上述8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12万元用于装修房屋。第三人则不予认可上述款项的给付。

  关于被告申请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购房尾款的原因,被告称,因涉诉房屋是期房,存在交易风险;并且,被告想提取住房公积金,故申请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购房尾款。

  原告另提供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02年12月,由原、被告双方签署的《协议》。该协议约定,涉诉房屋于2002年5月至8月由原告全额82万元购买;因被告刚从大学毕业及以后的发展,房产证署被告的姓名,但该房通过协议产权应由原告拥有,被告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处置必须经原告同意);如被告单方违约,原告有权凭协议追究责任,要回房产权。该《协议》由原告吴某起草,原告孙某的签名亦由吴某代签。被告认可该《协议》的真实性,但第三人不予认可。经询,原、被告双方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该《协议》确于2002年12月签署。

  关于第三人是否知晓涉诉房屋的出资购买主体问题,原告吴某提供了其与第三人于2013年4月3日的手机短信息的聊天记录,其中第三人称“我当然知道那套房对你们家的意义”,原告吴某回复称“房子是我的血汗钱买的,你想抢,这是要你我命的”。原告以此证明第三人知晓系原告出资购买涉诉房屋及原、被告之间签署有《协议》。就此,第三人认可上述短信息内容的真实性,但称其仅是表示涉诉房屋与原告有关,购房款中包含有原告的部分出资。房产买卖律师哪个好?

  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银行存款凭证,《自愿离婚协议书》,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三、法院判决

  1、驳回原告吴某、孙某的诉讼请求。

  2、驳回第三人苗某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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