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1年12月,郑某鑫诉称:2004年11月1日,我将位于北京市平谷区x村宅院出让给袁某文,袁某文全额给付我购房款36000元后入住该宅院至今。现我子女成年,急需住房,但因我曾卖过农村宅院,故不能再申请宅基地。在我申请宅基地期间得知,我与袁某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故我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被告辩称
袁某文辩称:第一,郑某鑫与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郑某鑫主张要求确认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显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第二,2011年11月6日,我已将房屋出让给袁莉。现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为袁莉,且袁莉具有合法购买房屋的资格。第三,郑某鑫与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达八年之久,郑某鑫将房屋转交给我后,我亦对房屋进行了大量的修缮及翻建,我有权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综上,我不同意郑某鑫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经郑某鑫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郑某鑫与袁莉签订合同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鉴定确认袁某文与袁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形成时间为2012年1月,为本案立案受理后,而非合同书面时间2011年11月6日。郑某鑫认可鉴定结果,袁某文及袁莉均不认可鉴定结果并向法院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另,袁莉提供了与袁某文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要求一并作为鉴定材料向鉴定机构提交。专业房产律师哪个好?
2013年10月31日,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回函称,确认司法鉴定所运用的光密度参数统计法未在协会备案,且违反了《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办理文书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
另查,袁莉在调查笔录中陈述,其购房款有300000元系向其亲友所借,其中100000元系向袁莉之妹袁梅所借。法院向袁梅调查,其表示袁莉确实借款100000元,借款来源均为现金而非从银行支取。
房屋曾因化工厂爆炸事故导致房屋受损,相关责任单位对受损房屋进行了赔偿,赔偿款由袁某文于2012年1月7日签字领取。审理中,袁某文代理人表示袁某文与袁莉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了赔偿款事项,故赔偿款的领取实际是履行《房屋转让协议》。但在法院询问爆炸赔偿款相关事项时,袁某文本人并未提及合同中对此相关的约定。
三、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郑某鑫与袁某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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