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二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朱丽霞诉称:2014年4月,原告朱丽霞与被告刘露协商一致,被告刘露同意原告借用其名义购买房屋、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原告选定景泰小区501号房屋后,被告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约定以20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其中首付款40万元,申请银行贷款160万元。原告以被告刘露的名义向开发商账户交纳首付款40万元,并每月足额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原告掌握着购买涉案房屋相关的所有购房手续、及交房后涉案房屋所涉及的所有物业费、水电费缴纳清单。2016年4月,原告与案外人朱俊就购买涉案房屋一事协商一致,并签订购房协议,但在原告与案外人朱俊办理完网签后,被告刘露违反约定,拒不配合过户手续,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确认原告朱丽霞与被告刘露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2、判令被告刘露配合为案外人办理过户手续;3、判令被告刘露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被告辩称
被告刘露辩称,原告所属并非案件事实,被告与原告之间从未就借名买房一事达成过任何协议或者一致意见,涉案房屋系被告自己出资、为自己居住而购买。被告仅委托原告帮忙办理购房手续,被告已经支付相应对价。原告无权对该房屋主张任何权益。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朱丽霞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为购买涉案房屋所签订的购房协议、购房款发票、相关税费、物业费用缴纳发票原件及被告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被告刘露对此不认可。被告向法院提交其与原告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一份,及其向原告朱丽霞支付代办酬劳的转账的凭证、支付购房款的交易明细。
根据被告刘露提交相关证据,2014年4月,被告刘露先后分五次向原告朱丽霞银行账户汇款,共计48万元。被告刘露申请证人许?出庭作证,根据证人的当庭陈述,确认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前述款项系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原告朱丽霞对该证人证言不予认可,向法院主张该48万元系二人之间的借款偿还,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朱丽霞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刘露所提交的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但因与案件事实无关,故未得到法院的批准。据查,涉案房屋现登记在被告名下。房产纠纷律师哪个好?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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