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2015年2月,贾某称:2012年11月30日,我与X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X房产公司将X县X镇X住宅楼X层X单元X号房屋卖给我,合同总价款1134624元,房屋交付日期为2013年8月29日前。双方就交房条件、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及其它事项在合同中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我按约交纳了购房款,但X房产公司未按期交付房屋。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X房产公司支付自2013年8月30日至2015年5月8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4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X房产公司负担。
二、被告辩称
X房产公司辩称:我公司只认可逾期交房期限截点到通知贾某收房之日即2015年1月21日。涉案房屋在建设过程中受到了不可抗力的影响,2011年3月X部X局下发通知要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调整,否则不予消防验收。当时市场上材料供应不足,进而影响了工程进展,涉案房屋的交付也因此受到影响。2012年12月X部X局才将该通知取消执行。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第26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房屋延期交付的,应全部或部分免除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此外,贾某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对明显过高的违约金予以调整。
三、法院判决
X房产公司给付贾某自2013年8月30日至2015年5月8日逾期交房违约金十四万元。房产纠纷律师哪个好?
四、律师点评
法条索引: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案件透析:
贾某与X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法应受保护。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屋交付的条件包括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X房产公司在2015年5月8日前未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在此之前的房屋交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故可认定X房产公司逾期交房。贾某主张X房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故可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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