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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专业分析本案房屋买卖合同

2024-04-06 04:21:20 0

  案件介绍:

  原告王梦溪诉称,2012年7月16日原被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出售给原告。房产专业律师哪个好?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被告1万元定金。因原告无法按时支付余款,原被告分别于2012年8月18日和2012年9月1日签订了两份《房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在2012年9月5日前支付60万元,否则被告不予退还购房首付款该房产交易终止。”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了首付款25万元以及违约金23500元。原告于2012年9月5日晚因操作不当致使转账未成功,被告告知原告合同解除,首付款不予退还。原告认为其并未恶意违约,首付款25万元作为违约金过分高于被告损失,应当予以调整,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5万元。

  被告白廿雨辩称,因原告先后多次违约,恶意磋商致使被告最终低价出售房屋,原告应承担房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被告白廿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梦溪20万元;

  二、驳回原告王梦溪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房产律师靳双权评析:

  本案中白廿雨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卖给王梦溪,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以及《房产买卖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2012年9月1日,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若逾期支付,则甲方不予退还乙方购房首付款该房产交易终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该约定应视为原、被告对合同解除条件以及违约金数额的约定。

  本案争议焦点为:《房产买卖补充协议》约定将首付款25万元作为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被告损失。房地产纠纷律师哪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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