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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备怎样的约束力?

2024-04-06 04:21:22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汪某诉称:1、解除于2015年11月2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补充协议以及网签的《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支付违约金58.6万元;3、如果法院认定合同应继续履行,则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万元;4、被告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于2015年11月24日通过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购买位于昌平区某涉诉房屋,价款293万元。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3万元,在我结清提前还贷时共支付40万元购房首期款。待撤销该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后,且银行贷款批复后,双方即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过户当日将剩余购房首付款137万元一次性付给我,待贷款金额116万元到账后,办理房屋交付手续。被告于2015年11月24日支付定金3万元,12月17日支付首期款37万元,共计40万元。2015年12月31日我办理完毕解押手续。2016年1月25日被告获得银行批贷通知,但被告未向我告知批贷事宜。我在得知批贷信息后,积极主动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过户并支付首付款。房产法律咨询,因临近春节,我又需要被告支付过户时应付的137万元,用作另购房的首付款,因此我于2016年1月31日前往中介门店,要求预约被告面谈过户事宜。经中介联系被告代理人,被告表示没有时间。我与被告代理人通话,将自己春节的行程明确告知被告,希望合理安排,在2月5日我离京前将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但直至我离京也未得到被告安排过户的通知。春节过后,双方就过户事宜见面商谈,就过户的时间、违约的情形等发生分歧。我认为被告得知批贷后,未积极办理过户,故意拖延过户,构成违约。按协议约定,逾期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超过15日,属于根本违约。我认为被告逾期支付首付款137万元,并逾期办理过户手续,构成根本违约。我根据合同约定,于2016年3月7日向被告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被告于3月8日收到,但表示不同意解除,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2、被告辩称

  李某、闫某辩称:原告陈述的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原告自签订合同后因房屋市场价格上涨产生毁约想法。中介通知双方于2015年12月15日见面支付首付款37万,我如约到达,原告未到,后中介沟通我欲将首付款直接打到原告账户,被原告拒绝,原告向中介提出解除合同退还定金的要求,被中介劝阻。在网签过程中,中介通知双方于2015年12月22日办理网签,当天因原告未带齐材料导致未能办成。在贷款批复手续下来春节前后,原告多次表达不想卖房的想法。在2月5日前未与原告联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事出有因。在签订合同之初,我曾跟中介公司表达过自己的资金不在自己的账户上,在办理每个阶段手续需支付每笔款项之前,希望中介公司提前告知办理的日期,以便自己筹备款项。2016年1月12日办理完银行贷款的面签手续后,中介公司告诉我因为采用组合贷款方式,审批贷款的时间会长一些,所以预计春节前无法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我也就没有提前准备房款。2016年1月25日,当中介公司通知我银行批贷手续下来后,我就抓紧时间筹措资金,直到2月5日资金到位即通知中介公司和原告可以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我多次以短信微信形式要求原告办理手续,原告均以房屋价格上涨要求经济补偿为由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我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未履行合同的原因在于原告,原告的行为构成违约。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3、反诉原告诉称

  李某、闫某诉称:1、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反诉被告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2、支付违约金58.6万元;3、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5日银行贷款批复下来后,我分别于2月5日、2月21日向反诉被告发出通知,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反诉被告以房屋价格上涨、需支付补偿金为由拒绝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4、反诉被告辩称

  汪某辩称:反诉原告违约在先,构成根本违约;反诉原告拖延办理过户手续致使买卖合同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所以我方认为我方没有义务继续履行该合同,没有义务支付违约金。不同意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5、第三人诉称

  某公司诉称:原、被告是在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合同合法有效。2015年11月24日在我方的居间工作下签订合同,居间人的居间义务已经完成,签订合同后双方并未实际履行合同内容,与我方无关。居间人想继续为双方提供居间服务,但双方处于有争议和纠纷过程中,待法院作出正式判决书后,我方会配合履行相关义务。

  二、法院查明

  2015年11月24日,汪某(出卖人,甲方)与李某、闫某(买受人,乙方)及某公司(居间人,丙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汪某将其所有的坐落于昌平区某涉诉房屋一套出卖给李某、闫某,建筑面积×平方米。许某作为李某、闫某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166万元,该房屋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等作价为127万元,总计293元。签订合同当日,李某、闫某支付定金3万元。《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第十四条权属转移登记第(一)项约定:当事人双方同意,在居间人或居间人指定的担保机构告知出卖人和买受人可以办理权属登记过户的7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补充协议》第二条第2项第(5)款约定:2015年12月15日办理提前还款。李某、闫某于还款之日将购房首期款40万元(含定金3万元)一次性支付给汪某。待撤销该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后,且银行贷款批复后,双方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过户当日李某、闫某将剩余购房首付款137万元一次性付给汪某。《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第(二)项逾期付款责任:(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15日之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补充协议》第四条违约责任第1项约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逾期履行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义务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日计算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第2项约定,甲方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构成根本违约,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居间合同:(3):逾期履行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义务超过十五日的;(4):拒绝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或者擅自提高房屋交易价格的。甲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赔偿乙方损失;第3条第(3)款约定:逾期履行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义务超过十五日,乙方构成根本违约,且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乙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李某、闫某给付汪某3万元定金。2015年12月16日,李某、闫某给付汪某37万元。2016年1月25日,某公司获得银行贷款批贷通知,并于当日通知李某、闫某。1月28日,某公司将批贷情况告之汪某。1月31日,汪某与李某、闫某微信联系付款过户一事,李某表示其现不在北京。当日,汪某与李某、闫某的委托代理人许某电话联系付款过户一事,并告之其2月5日离开北京一事。2月5日,李某、闫某短信告之汪某可以付款。当时汪某已离京。2月23日,汪某与李某、闫某及某公司就合同履行问题进行商谈,汪某表示如继续履行合同,希望李某、闫某支付10万元违约金以弥补因房屋价格上涨造成的损失,但未能与李某、闫某达成一致意见。

  另查,《贷款情况说明》中写明贷款有效期至2016年4月22日。经本院释明,李某、闫某表示同意变更付款方式,将剩余房款一次性支付给汪某。房地产律师在线免费解答

  在庭审中,某公司表示按照惯例,银行将批贷情况告之中介公司,由中介公司告之合同双方当事人。汪某表示其于2016年2月5日离开北京前往深圳,2月21日回到北京。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继续履行汪某与李某、闫某及北京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李某、闫某给付汪某剩余购房款二百五十三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2、汪某于收到上述第一项款项三日内将座落于昌平区某涉诉房屋的所有权过户至李某、闫某名下,北京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李某、闫某给付汪某违约金五万七千一百三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4、驳回原告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及反诉原告李某、闫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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