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426037149
律师咨询电话:13683504317

为您解决房产法律咨询问题

专业房产律师累计已帮助 1000W+ 个用户

开发商以买方未付清房款为由拒绝承担迟延办证违约责任

2024-04-06 04:21:24 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陈某某、张某某称:从2005年至今X公司没有为我方办理产权证,造成我方无法出售涉案房屋,给我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基于当时的时代背景,合同中才没有约定赔偿的问题。我方诉讼请求:1.判令X公司立即给陈某某、张某某办理北京市昌平区X室产权证书;2.X公司赔偿陈某某、张某某损失30万元;3.诉讼费由X公司承担。北京房产律师哪个好?

  二、被告辩称

  X公司称: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及补充协议,都没有约定不办理产权证是否进行赔偿。陈某某、张某某仅支付了总价519007元中的219007元,尚未到合同总价款的一半。陈某某、张某某已经实际入住涉案房屋,并没有实际损失,我方赔偿损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三、审理查明

  2004年12月28日,陈某某、张某某(买方)与X公司(卖方)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约定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购房价款为519007元;买方于当日支付219007元,余款300000元为公积金贷款;买方付足总购置款的100%,同时卖方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以买方为主,卖方协助买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卖方同意于2005年5月1日前将买方所购置房屋交付给买方使用。

  2011年8月31日,双方签订《补充件》,约定:买方至今房款30万元未向卖方交纳。买卖双方一致同意上述事实。买方承诺自该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毕起30日内将余下房款30万元整以住房公积金形式或其他方式向卖方交纳,如买方违反此承诺,此房屋买卖契约即刻解除。

  另查,双方在合同中对于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方式、期限及违约责任并无具体约定。

  四、法院判决

  1、X房产开发公司为陈某某、张某某办理北京市昌平区X号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2、X房产开发公司赔偿陈某某、张某某损失十万元;

  3、驳回陈某某、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收藏 0 支持 0 反对 0
延伸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律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