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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名买房转移夫妻共有财产,合法吗?

2024-04-06 04:21:26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4年7月,王某诉称:王某与马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2年3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04年2月13日育有一女。2006年王某与马某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北街502号房屋,登记在马某名下。2009年马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以买卖形式过户给了刘某。现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马某与刘某2009年2月10日就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被告辩称

  马某、刘某辩称:房屋系刘某于2006年10月购买,因为刘某怕以后有遗产税,故登记在马某名下,房屋从来就不是马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09年初刘某觉得遗产税一直是传言,就通过房管局以房屋买卖的方式将房屋过户至刘某名下,此事未告知王某。房屋出租的租金一直是刘某和马二收取的,购房合同也在刘某和马二手中。

  二、法院查明

  王某与马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2年3月12日登记结婚。马某与刘某系母子关系。2006年10月23日,马某与案外人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购买了房屋,登记在马某名下。2009年2月11日,马某与刘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出售给刘某,成交价格为295050元。2009年2月12日,房屋登记至刘某名下。房产专业律师哪个好?

  原审诉讼中,刘某提交了马二和马三名下银行交易记录,用以证明2006年购买房屋的钱是刘某支付的。马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显示2006年10月19日取款13万元,马三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显示2006年10月16日至2006年10月23日共取款26万元。王某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表示该证据无法证明支出款项用于购买房屋了。马某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

  刘某提交了房屋2009至2014年度的租赁合同,用以证明房屋一直由刘某夫妇对外出租。王某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表示房屋从2009年就登记到刘某名下,但刘某出租不代表刘某对房屋享有所有权。马某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

  经询,马某和刘某表示她们双方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295050元房款并未实际给付,只缴纳了2000余元的税款。

  三、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马某与刘某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2、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对此律师分析如下:第一,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房屋购买于2006年10月,购房合同为马某个人签署,房屋所有权也登记在马某个人名下,但马某于2009年2月12日又将房屋以房屋买卖的形式过户至刘某名下,但刘某并未支付相应对价。据上述时间节点可以看出,在2006年10月马某购买房屋时,马某、王某处于夫妻关系存续状态,依常理该房屋应属马某与王某夫妻的共同财产,但随后由于马某、王某夫妻感情出现问题,王某于2014年5月起诉要求与马某离婚,但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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