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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村村民购买本村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怎样才有效?

2024-04-06 04:21:28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3年1月,张林平诉称:1997年,我购买位于北京市平谷区7号李某房屋一处(以下简称7号房屋),随后搬到该房屋居住。2000年,我搬离该房屋到×村居住,此后该房屋一直无人居住。2012年,我得知该房屋被张兰卖给李宏伟。我认为张兰无权对我的房屋进行处分,其以我的名义与李宏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权益,且房屋属于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李宏伟系居民户口,无权购买。张兰和李宏伟的买卖合同侵犯我合法权益。李宏伟虽称后又将该房屋卖给张磊,但是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系虚假交易行为,张磊非善意购买,其二人之间的买卖亦属无效。故我起诉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张兰与李宏伟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被告辩称

  张兰辩称:将张林平所述房屋卖给李宏伟,是李宏伟和中间人董健及我儿子张凯逼迫我代替张林平签的名,故我同意张林平的诉讼请求。

  李宏伟辩称: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所签订,并无胁迫情节。合同上张林平的署名虽然不是其本人所写,但我付款时其本人在场认可。我购买房屋后依法交纳了契税,事后也进行了实际使用管理,缴纳了水、电费用。张林平现系与张兰恶意串通,进行恶意诉讼,目的是获得土地升值的利益,其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此外,该房屋我现已卖给第三人张磊。故我不同意张林平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位于北京市平谷区7号房屋,系该村村民张某所建,早年卖给村民李某。1997年5月14日,因担心有残疾的次女即张林平结婚成家困难,张兰及其夫张柱出资,由张柱出面,为张林平从李某手买得该房屋。后张林平搬到该房屋居住。1998年张林平结婚成家后,搬离该房屋。2003年7月6日,经中间人董健及张兰之子、张林平之兄张凯介绍,张兰代替张林平签名与李宏伟签订《议项书》,将该房屋卖给李宏伟。李宏伟付清房款后,于同年7月15日到北京市平谷区地方税务局交纳契税办理了《契证》。2009年12月9日,北京市电力公司就该房屋用电为李宏伟办理了《居民客户用电登记表》及购电卡。2012年春,李宏伟又将该房屋卖给张凯之女张磊。专业房地产律师哪个好?

  另查,2013年10月31日,北京市平谷区×村村民委员会和北京市平谷区×镇人民政府土地规划办公室联合出具证明,证实张磊对房屋和宅基地拥有使用权。

  原审中,张林平称其不在该房屋居住后,仍经常回该房屋察看,有时间就去看望母亲张兰。此外,其申请证人方某出庭作证。方某称签订《议项书》时系"李宏伟让张兰代签张林平的名字",当时只有"我和张兰、李宏伟在场","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

  二审诉讼中,经本院询问,张林平认可其在2003年后没有在房屋内居住,一年回去两三次,经过时瞅一眼。

  三、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驳回张林平的诉讼请求。

  2、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亦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本案房屋系1997年5月14日因担心张林平结婚成家困难而由张兰及其夫张柱出资,张柱出面为张林平从李某手购买,2003年7月6日经中间人董健及张凯介绍,张兰代替张林平签名与李宏伟签订《议项书》将该房又卖给李宏伟,对此各方当事人并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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