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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女是老人的法定继承人吗?

2024-04-06 04:21:42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房渊、汪荃诉称:2017年8月,被告起诉汪荃要求分割高全智遗产,该案于2018年3月开庭时法官就高全智自书遗嘱中涉及房渊的内容进行了释明,告知需另案起诉。在当天开庭后,经汪荃告知房渊,房渊才知道高全智自己遗嘱中有涉及房渊房产的内容:高全智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X街道某号楼105号房屋归汪千山、房渊继承。遂房渊诉至法院。此前该份遗嘱由汪荃收藏保管,房渊对内容并不知情。诉讼请求:判决北京市东城区X街道某号楼105号房屋中百分之五十的份额由房渊所有。

  二、被告辩称

  张明月、汪玲辩称:1、高全智所立遗嘱时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其当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即无权处分,该遗嘱无效。遗嘱中涉及的“X小区某号楼某号房屋”非高全智财产,该房屋现实中系他人房产2、高全智立遗嘱时没有行为能力,该遗嘱在有效要件上违反了法律规定;3、在2017年12月8日被告与原告汪荃遗产纠纷案件中,房渊代表其母亲汪荃与其母亲代理律师沟通案件情况,汪荃的代理律师表示汪荃儿子不同意调解,以上证据证明房渊早已知道遗嘱的存在,房渊已经过了接受遗赠的时效,丧失了遗赠的继承权。

  三、审理查明

  高全智与汪薛岩系夫妻关系,二人原生育子女四人,分别为汪玲、汪荃、张明月,还有一个孩子在小时候夭折了,不清楚姓名。房渊系汪荃之子。汪薛岩于1973年去世。1998年6月8日,高全智与北京市X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签订《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将高全智原在X大街某号房屋拆迁,协议中约定将高全智安置到X小区某楼1层。

  2004年4月5日,高全智立有自书遗嘱内容为:“我叫高全智,X小区某号楼,这房是我女儿买的,以后是汪千山、房渊的。立字为证。高全智2004年4月5日”。

  2004年11月28日高全智去世,2007年该房屋房产证正式登记为X区X街道某号楼1层某号。

  2017年8月22日,汪玲、张明月起诉汪荃继承纠纷至法院,诉讼过程中房渊知晓遗赠后就遗赠纠纷另案起诉即本案。房地产纠纷律师哪个好?

  本案审理过程中,汪玲、张明月申请就高全智立遗嘱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后X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向法院发函表示因鉴定时间点距目前时间较长,且高全智已经去世,无法对其进行相关检查,故予以退案。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位于北京市东城区X街道某号楼105号房屋50%的份额由房渊继承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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