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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件中,撤销原来的调解协议应当需要哪些程序?

2024-04-06 04:21:47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魏某德、魏某武诉称,刘某芳无权处置魏启生的个人财产。在陈某然诉刘某芳继承纠纷的继承案件中,刘某芳与魏启生已离婚,不是魏启生的法定继承人,其无任何理由与权力处置已故老人魏启生的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的规定,在继父与继子女的生母离婚时,如果继父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继父则与继子女关系自然解除。魏启生与刘某芳离婚后,魏启生与刘某芳陈某然母子矛盾很大,陈某然与刘某芳共同生活,未对孤寡老人魏启生履行赡养义务,陈某然也就没有继承遗产的资格。魏启生生前已将房产赠与魏某德、魏某武,魏某德、魏某武是争议房产的合法所有人,故民事调解书应予撤销。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民事调解书。

  2、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芳、陈某然辩称:不同意魏某德、魏某武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2015年3月24日,陈某然将刘某芳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诉至法院,陈某然称刘某芳是其母亲,前街58号院是魏启生的宅基地,其系魏启生的继女,魏启生于2013年10月30日病逝,遗有前街58号院内房屋五间,其是魏启生的唯一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在继承此遗产过程中,其与刘某芳产生争议,故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上述房屋。刘某芳辩称同意法庭调解。该案件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前街五十八号院内北排正房五间归陈某然所有。”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对上述调解协议内容进行了确认。专业房产律师哪个好?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2013年10月29日的《附条件赠与协议》(以下简称赠与协议)是否系魏启生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以电脑打印的方式制作,赠与人处有魏启生签名及摁手印,见证人有乔某、朱某,为此法庭调取了案件的开庭笔录,朱某作为魏某德的证人陈述当日魏某德将其找来,将上述协议让其看,让其做证明,内容大概是魏启生由魏某德、魏某武赡养,生老病死都负责,一直到魏启生去世,魏启生的财产由魏某德、魏某武继承,二人一人一半,魏启生的签名是魏某德代签,所摁手印为魏某德扶着魏启生的手摁的,魏启生当时身体很虚,面色不好,有意识。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证据,应当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2013年10月29日的赠与协议是否系魏启生真实意思表示,首先该赠与协议为电脑打印件,系房屋赠与,非遗赠,与见证人朱某的陈述的不符;二、魏某德系赠与协议的受赠人,赠与协议内容与其具有直接重大的利害关系,赠与人处魏启生的签名为其代签,手印系其扶着魏启生的手所摁;三、魏启生当时的意识状态,魏启生年事已高且患病,在赠与协议的第二天即死亡,虽然见证人陈述称有意识,但无其他证据佐证,故结合以上三点分析,在魏某德、魏某武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无法认定赠与协议是魏启生真实意思表示,故对于魏某德、魏某武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判决:驳回魏某德、魏某武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魏某德、魏某武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2013年10月13日财产赠与书,证明魏启生已经把涉案房屋赠给魏某武;证据2.解除抚养关系的民事起诉状,证明魏启生有和陈某然解除抚养关系的意思表示,陈某然与父母没有来往且没有赡养;证据3.魏启生自书材料,证明魏启生希望政府给予帮助。刘某芳、陈某然对证据1-3的质证意见为:真实性均不认可,签字并非魏启生所签,且证据3不是魏启生书写。

  三、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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