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某公司诉称,2016年7月16日,陈某、孔某在某公司居间介绍下,就购买金口路房屋事宜,与案外人顾某某、杨某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总房款人民币3,000,000元,佣金为总房款的1.5%,佣金全部由陈某、孔某支付。签订居间合同当日,陈某、孔某又与某公司签订了《佣金确认书》,对佣金的金额进行了再次确认,并约定在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时支付。同日,陈某、孔某与案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陈某、孔某支付佣金条件已经成就。后陈某、孔某未支付佣金。为此,某公司起诉要求陈某、孔某支付佣金39,000元。
2、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孔某辩称,不同意某公司的诉请。确认陈某、孔某与案外人顾某某、杨某某在某公司的居间下签订了金口路房屋的买卖合同。陈某、孔某系置换房屋,出售及购入房屋均由某公司作为居间方,在两次买卖的过程中,某公司均称如有违约,某公司将向违约方索取居间报酬。然在陈某、陈某购买房屋的过程中,因某公司提供的条款被判为霸王条款无法约束出售方顾某某、杨某某,某公司因此向陈某、孔某索取报酬,有失公平公正。顾某某、杨某某和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均曾多次表示中介费由顾某某、杨某某承担,说明某公司已经免除了陈某、孔某支付佣金的义务。某公司曾起诉要求陈某、孔某支付佣金,后因陈某、孔某已经起诉了顾某某、杨某某,且某公司与陈某、孔某均认为谁违约谁支付佣金,故某公司撤诉,并表示等陈某、孔某与顾某某、杨某某的案子判决后,某公司将向违约方索取佣金。因此,陈某、孔某在与顾某某、杨某某的案件中未主张佣金,法院的判决结果中也未涉及佣金。后某公司起诉顾某某、杨某某,不能因某公司主张未达成而向陈某、孔某再提出主张。2016年7月16日签订佣金确认书时,某公司与陈某、孔某约定佣金分两次支付,第一次为2016年10月20日即网签前支付19,500元,第二次为2016年11月30日即过户前支付19,500元。但因顾某某、杨某某于2016年8月31日违约,两次时间节点对应的中介服务均未成功,中介服务根本没有开始。根据某公司官网显示,本案涉及房屋目前已经在某公司处完成所有买卖流程,但购买方不是陈某、孔某,某公司在居间过程中的过错导致陈某、孔某置换失败,加上房价大涨,陈某、孔某已无力再购买同地段同户型的房屋,实际损失远超顾某某、杨某某支付的280,000元违约金。专业房地产律师哪个好?
二、法院查明
2016年7月16日,在某公司(合同丙方)的居间下,顾某某、杨某某(合同甲方、出售方)与陈某、孔某(合同乙方、买受方)就买卖金口路房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房价款为3,000,000元;乙方支付100,000元意向金,若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意向金转为定金;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签署后92天内前往居间方签订示范文本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乙方于签订示范合同后92日内向甲方支付首期房价款1,500,000元(含已支付的全部定金);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行为视为违约,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总房价20%的违约金等。《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第六条约定:“居间报酬:《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即表明丙方居间成功。甲乙双方应当于居间成功当日按照总房价款的1.5%向丙方支付佣金,具体承担方式为:全部由乙方承担,丙方可以从转付的任意一笔款项中扣除该费用。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若因甲方或乙方任意一方违约导致未能继续交易的,丙方有权根据约定收取佣金,或选择向违约方主张总房价款的1.5%作为违约金”。签约当日,某公司和买受方签订了《佣金确认书》,约定佣金支付日期为2016年10月20日前支付19,500元,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19,500元。
2016年7月16日,顾某某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孔某购房定金10万元。
2016年8月31日上午,在居间方办公场所顾某某、杨某某向陈某、孔某及居间方提出房子不卖了,愿返还定金再赔偿100,000元。同日下午,陈某致电顾某某,要求顾某某、杨某某支付总房价20%的违约金。9月12日,陈某、孔某向顾某某、杨某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解除2016年7月1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顾某某、杨某某双倍返还定金2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600,000元等。9月13日,陈某、孔某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法院于10月8日立案受理。2016年12月2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解除顾某某、杨某某和陈某、孔某于2016年7月1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顾某某、杨某某返还陈某、孔某定金100,000元,并支付陈某、孔某违约金280,000元。
2017年9月8日,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顾某某、杨某某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47,100元。2017年12月7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判决
1、被告陈某、孔某付原告某公司居间佣金人民币1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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